作谱凡例 一、谱之制,前为图,以志世数支派。自一世起至五世,五世又起至九世,九世又起至十三世,每世为一斗,每起必书某元孙某,大宗则曰大宗之派,小宗则曰小宗之派,取君子之泽五世而斩、祖迁宗易之意。后纪事实,乃以一族名行年数大小为次,而序其长幼也。首则题曰《金髪范氏族谱》,以别同氏之非族者。 一、诰勃为国家宠锡大典,吾族世膺显秩,代受国恩,列于卷首,所以尊王法祖,啓佑后昆之义为。 一、作谱首録新旧序文,新序在前,知谱牒之更始,旧序在后,知渊源之有本,不必嫌后来居上也。 一、凡讳字、生卒年月、寿数多寡,知者书之,不知者不书,从实不及致详也。 一、妇女有苦节奇行闻于乡党者,无论已旌未旌,俱得备书,以表微也,以风世也。其他第循常职,无忝闺范者不载。有身受朝廷锡典,即附详其于夫传中,有诰勃者载其勃,不另立传。一、凡娶妇,其一娶者,止书娶某处某氏、子几。其非一娶者,初娶某处某氏,有子书子,无子书“无出”,再娶某处某氏、子几,无子书“无出”。妾有子者,亦书妾某氏、子几。凡有女则书女几,适某处某人。 一、凡子有嫡庶,嫡次而庶长,于图必书嫡为后而以庶居旁,宗法不敢乱也。于事实则依年次,以别长幼。 一、凡出为人后与以别房子为后者,必书某子出为某人后、以某人子为后,以明继立之道。凡非宗继者,则不准书,以别非吾氏之子孙也。 一、凡已冠、曾入第者书之,未冠者不书。或早卒,有才能为人重者则详之,尚贤也。 一、凡出仕者,备书其履历之详。其虽不仕而负才能者,亦书其檗。或有名人志墓,则书某宦某志,其墓铭及挽章等,仍另録于事实之后。其从事他方者,书为某事往某处,有子书子。某从不知其年之长幼者,不详于事实。 一、子姓或不孝犯法逐出宗者,必书,使其子若孙知先世之悪,修慝向善,以盖前愆。但忠孝节义中一有可取,仍使归宗。 一、出继异姓者,必须详载,恐日久不知,以致配合联姗即有吴孟子之矣。 一、迁居移住者,必书居某处迁某地,使日后子孙易于认识,不致遗忘。 一、久客失考及匪掳无著者,即于名下注明,倘或成家异乡,子孙庶可查悉归宗。 一、作谱之法,在详其亲而署其竦。今柴详之,以同所出,欲令亲竦为一也。作谱之法,贵乎后人能嗣而修之,不修必坏,犹不作也。予既为此谱备序于前矣,又恐后人或不知予意之所在,作凡例十四条如右,有志续谱者尚鉴之哉。 成化三年丁亥季夏吉旦士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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