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辑例言 文敏公《放后録》云:“先代世系必六十年一修,百廿年再修,庶无遗忘。”我族自乾隆壬戌合修宗谱,迄今六十八年矣。谱牒之辑,诚不容缓,有仁孝之心者,须各踊跃襄事。 一、辑清塘支谱,理宜上尊灵安公为一世祖。自灵安公以上,俱敬叙谱首,以详所自。一、世系中生卒婚配、葬坐山向,各宜详敷,缮成底稿,载明世次。倘有指鹿为马,鱼目混珠者,责在各分协修,局不任咎。 一、夫妇为人伦之始,元配、继配、正室、侧室须一一注明,倘一涉混淆,即是伦常乖舛,不可不慎。 一、妇人孀居,须注明守自何年,以待旌表。至现年已过五十者,准其立传,无传者,许于夫系下注数字小传。下堂者,有子则书配某子,用黑圈,无子者,黜不録。被出者,有子则书配O氏,用墨图,无子者,黜不録,存室教也。 一、无嗣应取本宗昭穆子入继者,须于本生父下注第几子出绍某,于所后继父名下注某人子入绍,以明嗣世秩然。 一、异姓入绍,鲁鱼易混,但习沿已久,猝除骇俗,公议另图螟蛉世系,以免婚嫁氏族混淆。 一、本宗过继,向有撞高行派、压低行派者,悉照原派列图,庶无昭穆失序。 一、童稚殇亡,十嵗以上注“早世”,十嵗以下注“殇”字,余从署。 一、悪行败类,经族逐出者,其名墨图,以存家规。妻子无故,则并列图系,以明罪人不(孥)〔孥〕。 一、孝友、儒林、懿行、宦业、节义,自应立传,为宗牒光,但公议计字一百出柒拾钱贰百文,以襄刻赀。前谱已载者,不在此例。 一、子孙谁不欲颂扬其祖考,然必真踌是行,卓然共见,质诸公论无遗议者,方听立传,以广孝思。不得滥收。 一、子姓现在者,虽齿德俱尊,须俟论定,不准立传。惟妇女以节见者不在此例。 一、各分新增墓图,须自备刻赀,绘图交局,方准附刻。 一、诗词铭赞,必有关祖德宗功、墓笙古踌者,方准出赀附刻。 一、公议每丁出柒拾钱贰百文,以充刻赀。倘悭吝不出,势难登名入谱,希勿自候。 一、义助捐输,公议悉登谱尾。其自十两以上者,给谱一部,以示奬劝。 一、各分缮来原稿,局内腾真、写草俱墨书,敷对、磨勘用硃书。其有义利不符,干碍功令者,驳还重叙。世系朱书。迁居朱书。叙次底稿例同。 一、从前老谱倘有失检处,准查明改正,不得执为左券滋事。 一、凡写草、腾真,值有当撞头处,谨遵内廷三馆定例,皆另行顶格。其在注语中者,亦另行并撞,不更出格,以符体制。 一、恭遇庙讳、御名、圣讳,俱谨遵科场例敬避。 一、凡局内司事,务须公慎自矢,斟酌尽善。一涉偏私,即上无以告祖宗,下无以示孙子矣,可不惧哉。 诵芬堂公议 (《[江西乐平]嫩煌郡清塘洪氏支谱》清嘉庆十四年紫云书屋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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