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《春秋》之法,传信传疑,作谱者做而行之,不得指无作有,凭虚作实。 一、是谱之修,以旧谱为指南,而(编)〔偏〕搜祖宗遗笔以参订之。其有传闻虽详而遗笔无据者,亦不敢妄收。 一、首诰命者,尊朝廷也。次题名者,表人物也。再次奏疏者,重忠节也。 一、先之以总图,明本源也。次之以世系,详支派也。世系必五世而止者,服之尽也。五世再提者,九族之义也。 一、传以叙人名讳行字及生卒年月日时、妻氏、子名等事,其有爵职可书者则书之,有行事可纪则纪之。见在者不书事,以其事不止此也,且以避阿护、杜请托也。 一、传中事踌,必可征可据则书,而少涉疑似可删者,即不敢书。盖以人臣不以非所得而加之君乃为忠,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父乃为孝,苟书之失其真,则识者将指而议之,反不如不书之得以免议矣。斜声闻过情,君子所耻,可以子孙而不以君子待其祖先乎? 一、子孙于祖宗,志美不志悪,故嘉言善行则详之。倘或有过可隐者,必署为。其子孙如有大过悪昭彰人耳,受过官刑难以隐恕,惟识一墨圈,不载名讳,所以示戒也。其人之子孙必一例(祭)〔记〕録,罪人不孥之义。 一、谱以示子孙,非炫人耳目也,故不得妄援富贵,不得故遗贫贱。 一、男子出继异姓者不书,恐其乱宗也。若同宗过继,名分不紊者,则系于继父之下曰嗣子某,示犹己出也,于生父传中必曰某子出继某人为后,不忘所亲也。 一、妇人各书于夫之传内,女各附于父之传下,皆从人之义也。其有受封赠及守节义者,则表着之。 一、本始世系图,远年之祖以汉尚书令香公为始,近代之祖必以安一、安二、安三公兄弟三人为始。一遵旧谱登録,亦疑传疑信传信之谓也。 一、图内列名一从祖、父之长幼,不以行辈之尊卑。 一、娶妻有正有继,书法相同。惟侧室则别而书之,明嫡庶之分。 一、族人迁徙于外而不知其支裔者,止书其初去之人,不敢妄为增益。 一、子姓蕃衍,命名取字宜择祖先所未者,容或有犯,辄当改正。若世远派别,或已亡故,姑仍其旧。如是双名中间一字,族衆支繁,亦是小嫌毋妨。 一、子姓某氏出者,无论嫡庶,皆详注云云。间有列殇者,止书“幼卒”。妇改嫁无出者不书,着失道也。墙名必书,与媳之父名必书,联外戚也。 一、家训格言必録,庆贺祭奠诗文必録,征文献也。一、宗会祭规必録,义田祠堂必録,昭世守也。 一、谱既成,奉为世宝,必珍之柏木匣内,以免蠹鱼,以防不测。又须五年一小修,十年一大修。倘欲请看,必净手焚香,揖出揖入,如祖考妣之相对。毋得视同故纸,私借越宿,窃抄文集。有力之家各録一部,更征仁孝。 一、谱内凡遇注释,直书名讳,非不知其人有字与号之可称而敢于僭妄,盖对祖先言不得不然,且恐不便寻识,例做欧苏之式耳。 一、某朝则用朱大书,图之几世则用墨大书,某祖支则用蓝书,世系图与本名亦用墨大书,分注则用墨小字,世系用朱画,迁居用紫书,皆遵古式,以便寻识。 (明张时春修《[江苏泰州]海陵黄氏统宗世谱》海陵黄氏钞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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