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王庙祭祀及生辰、忌辰,悉遵《家礼》所设祭品席面。如《家礼》未载,听主祭者自便。其行礼仪节,悉照《会典》。 一、王庙设立正家长二名、副家长二名,经管庙中祭器、祭田、出入眼目。凡遇收放,正、副四人到齐,始命书记登写簿内,以便稽查销算,庶免侵渔。 一、命名所以辨分,恐代远人稠,名字错乱,甚非敦统序而重宗法者。今先定十六字,以“祖”为始字,曰:“继学可之,崇玉维政。宗昌其永,世德尔祖。”将来后嗣绵绵,再行编续,自无犯祖讳之误矣。 一、孝子顺孙,义夫节妇,事关风化,若行谊可称者,各为立传,昭示子孙,以为后世劝。 一、子孙分(折)[析]各居者,图传例书始迁之地,使后世会谱易得稽考,用篇亲亲之义。一、坟墓散在各乡,世远祭球,易致迷失,须开写葬在某省某府某县某乡某山某名、亩数若干、四至界限明白及某坐向某,俾后世有述为。 一、嫁娶书地书名,或其祖、父有世爵缙绅显荣者,许舆并书谱内。 一、无子立继,论亲不论爱。乞养异姓,勒令归宗,自是礼法。如有行第不正而私相抱养者,皆乱宗之首,一体改正。 一、后世子孙蕃衍,妻有被黜或夫死适人者,本夫之下俱不书,以义絶也。但于其子名下书曰嫁母某氏、出母某氏所出,以子不絶母也。 一、衣食务以节俭为本,身居仕宦,各有定制。或闲居在家,古人以五簋为约,即再增一二,便为丰厚。倘非大礼大宾,不得演戏作乐。家居内外衣服务在温媛,亦不得滥用罗锦,暴殄天物。嫁娶寿日,进学登科,授官陛职,置酒悉照前例。 一、世远人蕃,或有素行不端,玷辱祖宗遗训者,送庙,家长戒责,使其自新。如再不法,削谱除名。 一、后世子孙衆多,须宜立志读书,或工韬署,各守一业,为农为商,随分安生,不作游荡之徒。虽世有盛衰,而风声雅韵,正所以超出细民而不改故家望族之称,职此义也。 一、居三年之丧,内有小祥大祥之分,礼不易服。万不得已而遇吉祥善事,可避即避,不可避而易服,成礼,亦须内着素衣,外着青服皂帽。此外不许擅易,故违作不孝论。 (《[辽宁海城]三韩尚氏族谱》清康熙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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