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支世谱凡例[雍正十二年] 一、支派源流宜辨。吾申氏世系,谨按文定公旧谱,以元顺帝至正年间葬吴山麓敏三公为世祖。六传至博及怡,怡分为处士房,而博即文定公。高祖生赠少师公周,周生赠少师公干,干生赠少师古愚公士章暨南川公士毅。南川公分为保御房,自是申氏分为三支。吾房自始祖至文定凡十世,嫡长相传,称文定房,即奉文定公为房祖。保御房奉南川公为房祖,处士房奉怡为房祖,即欧阳氏所谓各详其系,各承其宗者。而于谱首先列一总图,以诘所自出,不忘本也。 一、各房长幼亲球宜别。古者立宗以合族,合族以尊祖。今虽宗法失传,而承先放后实惟文定,固宜奉文定为不祧之祖。统按支系,又应奉文定房为首,保御房次之,处士房稍远又次之。至于一房之首,必标出以下为某房,庶有萃无涣,尊祖合族之义以彰。 一、敏三公以前,向传二十一世。族谱系宋高宗朝尧佐公纂辑,所有世图、系图格式及阳城分支原委,螯然井然,另备载简册。此文定公原序谓宗勉后二十一世俱可考。但按是谱,始于魏,终于宋,与元末之敏三公不相联属,故文定公治谱以敏三公为始祖,不复远引。 一、族中有仕宦迁徙,寄居他省,或出继异姓者,俱于本名下注载某年迁某地、出继某姓,以备日后稽查。或本宗子姓幼失怙恃,藉亲党抚育成立,至十六嵗以上仍须归宗,并得瞻庙貌、承义泽,以敦祖宗一本之爱。惟养子、赘婿、义男冒姓本宗者,檗不许混列。 一、自始祖至七世祖,遗像未经传绘。今惟图二少师、南川公、文定公、少保公、大参公,冠于世系之首,以系后人慕思。至坟墓、祠堂、祭田、义田,亦各开列,分弁卷末,以便查览。一、房祖、贤裔,各分立传。其或有一言一行之善,虽不立传,亦必详载谱中,以垂永久。若传赞、诛铭业益议、祭文、墓志、墓表、祠碑、阡记,皆先人德行功绩实録,不敢里漏。至无关谱牒者,檗不复録。 一、前代褒崇邱典,如益号、恩荫、免役、崇祀之类,集为褒贤録一卷,以备稽考。 一、真节为风教之源,在史册既有旌扬之典,家乘亦应备载。若夫死而改嫁者不书,女而载适者不书,以贱匹良者不书。妾而真良,如有怀侧室顾氏能举三世十余棺安葬者,虽无所出,义得附书。 一、谱中女职,俱从夫爵。其称硕人、孺人者,各有分辨,凡秀监则称硕人,职监则称孺人,使閲者炳然,不致混淆。其姬妾有出者,于子女名下注侧室某氏出。若受封赠,母以子贵,照例开载,以志褒荣,业载生卒年月、葬所。 一、妇之父,婿之父,例得附载,以备查核。考先世传诘,如少保公、大参公,俱书娶某官女;文定公女适李氏者,书适上饶县知县李鸿,字郭氏者,书许字大参谏臣公子元尹。今循例,凡妇翁婿父,有官位或科甲、文学、国学则书,如贤裔名胄则亦书。 一、各房邱望,并宜详悉。今谱中祖墓新阡,备载都图乡贯地名。其夫妇衬葬者,则书合葬某公之墓,或昭位,或穆位,庶日后知某穴为某公。间有未详者,俟续修考入。 一、旧例同族有新生子女,月内须开列行次、命名并生年月日,所生母或妻或妾,报知主奉,以便增修入谱。至身故月日、安葬莹兆,亦须报知详载,日后乃可稽核。 一、按古法年十六乃成丁。今十六嵗以上卒者,俱载入谱中。其幼殇者不书。 文定六世孙世说谨识 续修世谱酌增凡例[乾隆四十五年] 一、前谱自雍正甲寅年修辑之后,距今四十七载,间有今昔异宜,自应随时斟酌。如文定公原序中字様,当阙疑之处,以空圈代之。其子姓命名及有干避讳者,亦俱公同更正,庶可垂奕而无舛错。 一、宗谱无殊史册,贵在敷实。先人事踌有关忠孝节烈,见于志乘列传者,查核辑入。其余迹类传闻,事无考据者,概行酌减,以归简当。 一、世远年湮,族衆生卒年月间有别风淮雨之嫌,无从追溯者,俱于本名下添注“无考”,此亦阙殆阙疑之意,无容强赘一词。 一、前谱凡七十以上者,载生前事毕,必将年数添注,七十以下者概不重叙。此宗《周礼》谱合为一,明自韬公出,重一本也。支派列系,明远近,见亲竦,名与字行备书,等世次,定长幼,不可考者阙之,生死年月日时,言年若干,示不忘也。男娶某氏,女嫁某氏,重所配也。世絶而继者必书所生,慎昭穆也。继序或降尊就卑,序复正也。继之重名分也。仕有攸踌者録之,死节赠官者録之,妇人守制者系其夫之下録之,谱之大端也。樊氏世德之积蛰蛰相承,文行宣着代不乏人,仕者辈出,屡经大乱,益以蕃衍,本大末茂,宜益显荣于后矣。马子孙者观其谱,仁义之心能不油然而生乎?原其所自,疏远如路人,不以路人相视;知其所亲,富与贵无骄侈而雍睦也。嗟呼!世宦大家子孙数世而不替者鲜矣,而樊氏由宋迄今四百余年,蔚为清门。人之见斯谱也,亦可以劝德。 元朝贡士熊剑误。 (樊桂生等主修《[湖南长沙]楚塘樊氏七修族谱》民国二十九年柔嘉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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