远祖厚德深仁,克昌厥后,自有非常事绩。然世远年湮,无可考征,得之口传者不敢(忘)〔妄〕述,非敢球署。 一、每卷之首,以书名顶格,写世次高一格。写人名、事踌俱大书,各低三格,以便抬写其嫁娶、姓氏并生卒年月。无考、无嗣以及过养子嗣下注语俱双行细书。凡事踌后子女几人俱空一字写一人名。每一事踌写完,俱过一行另书写第二人事趺,使展卷了然。 一、凡世次,俱写第几世某人生子几人。如另换一世,则另一页起一世写。 一、子弟有名同长上者,修谱时即将卑幼之名另易。若子弟年长已仕而长上年幼未仕者,长上之名自应从权更易。 一、承袭世职,俱写袭某所得之爵,或写袭某所袭之爵,分晰注写。 一、出仕者,初写年号,余俱按年排写,无庸重写年号。 一、一嵗内数迁者,初写年分,余俱按月排写,无庸重写年分。 一、陛迁俱写年月,记忆不详者则无庸注写。 一、生卒年下俱注写支干。 一、生年俱写生于某年月日时,卒年俱写卒于某年月日时。 一、生卒年月日时不详者,俱于本人名下注明生卒未详。如仅知生卒之年而失记月日时者,即于生卒年之下注明月日时未详。 一、旧谱内生卒无考,载有享年若干嵗者,仍写享年若干嵗。其四十以上者书享年若〔干〕,三十以内者则书时年若干。 一、嫁娶有镶黄旗者,俱写“同旗”。 一、所娶俱写娶某旗、满洲、蒙古、汉军某氏何职某人之女,无庸写原任现任。记忆不详者,即注明所娶姓氏未详。如仅知旗分、姓氏者,则注写某人之女未详。 一、女未聘者,衹写生女几人。已聘者,并写某女适某旗、满洲、蒙古、汉军某氏何职某人之子,何职某人无庸写原任现任,记忆不详者无庸注写。 一、旧谱中女所适之人官职,今知其陛迁者,即改书今职。有不知陛迁何职者,仍依旧谱书写,如续经查得,再行更易。 一、事踌后子几人,依次排写。内有无嗣者,即于本人名下注明,仍另入于世次排写。 一、曾娶妻室无嗣,或曾袭官爵幼卒者,仍得载于谱图内,并于父母事踌后排写,仍另入于世次。 一、未娶妻室,未曾出仕,幼卒葬而无坟,并其生卒年月俱失记者,无庸载入。十葳以内者勿庸载入。十嵗以外者,仍于其父名下载入,仍载入图内,并列入世次。若十葳以内者均不得序入。 一、过养子嗣者,名下俱写养子几人,注明以某兄某弟之子为嗣,仍于生父名下列其名次,注明与某兄某弟为嗣。 一、子嗣承继与某兄某弟,即于承继之父世次下编列,生父世次下则无庸列入。 一、无嗣之人有别房子孙奉祀者,注明某房某人之子孙代为奉祀。 一、附葬于笙内者,俱写明葬于某墓之昭穆。葬于坐外者,俱写明葬于某莹之某方。 一、安葬非依祖、父之墓者,俱写(名)〔明〕本处系某门外之某村地名。 (《钮祜録氏弘毅公家谱》清抄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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