乾隆续修宗谱凡例[乾隆四十七年] 尤鼎琢如 桐案:我尤氏嘉靖乙未、丙午,顺治辛丑,乾隆壬申,四修宗谱,其例皆无可考。惟乾隆壬寅谱之凡例尚存,亟照録之。 一、曰序跋,述源委也。志修谱之始终,详辑谱之本末,一修、再修,历历可考。 一、曰像赞,表仪范也。展卷如亲色笑,穆乎有优见愉闻之意。凡科甲仕宦、祠墓记序附为。 一、曰旧话,诵清芬也。撰于知非公。凡属先世德行功绩、忠孝节义,悉以短章节録,命曰《溪边旧话》,俾后世子孙知所观感,毋忘先德云。 一、曰近话,绍先志也。撰于扩元公。做知非公笔法,以载近世嘉言懿行。至妇德,尤重真节。既膺诏旌,亦宜焜耀家乘,故将实録附载于后。各支间有大传,亦备附为。 一、曰世系,别宗支也。旧谱但有世牒而无宗支。今谨按世次绘图挂线,支分派别,展卷了然,以资沿溯,庶无紊乱之病。 一、曰世牒,明世次也。一遵欧修成法,细注字配、生卒、子嗣、坟墓。其有德行可述者,综其生平客缀数语,不事铺张。凡元配、继配,不论子女有无,例书生卒。侧室书“副”。未娶为殇不书。为僧为道不书。 一、是谱告竣,编号给发,注名领取,以杜冒领转售之弊。 一、是谱之成,业已再三螯订,谨慎纂修,其中恐犹有违碍字様,因再纠集宗贤严加磨勘,庶不致有干功令云。 继修宗谱章程 龙文溶旭斋 一、各支每支举立支董一人或二人,一切送稿、缴捐等事,均由支董办理。如稿有遗漏或冒滥,以及丁捐短少欠缺者,惟支董是问。 一、支董如有假公济私,藉端图利情事,由局访闻,或别经发觉者,邀集同族齐诣公祠,于祖愈前燃点香烛,罚令长跪,以家法惩治。其支董事务,仍在本支中别举一人,改充接办。 一、各支孝子顺孙,无论已旌奬未旌奬,一律将其事实,详细载明稿中。 一、各支孝真节烈妇女,无论已旌表未旌表,一律将其事实,详细载明稿中。 一、名字之外,如有别号及小名者,务须一律详载,以便查检。 一、生卒年月日时,一律详载。 一、坟墓坐落都图,圻名山向,长润丈尺,或主穴,或昭穴,或穆穴,一律详细载明。 一、配注其族,女注所适。 一、曾经修举族中公事者,将其事实详载。 一、撰有箸述者,无论已刊刻未刊刻,一律将其书名卷数,详细载明。 一、科名封赠,一律注明。 一、嗣子注明以某之子某为嗣,仍于本生下注明子某嗣某为后。 一、迁居他境者,将其现住县分、都图、地址注明。 一、流寓忘归者,注明出外无考。其所寓之地可知者,仍将其地名注明。 一、无子嗣者,注明无后。 一、失修支派,必须送稿时自能指明为旧谱某人之后,确凿不诬,灼然无疑者,方许接入旧谱原有支派之内,否则一概作为附支。不得任意乱插,上祖宗,下欺子孙。 一、来稿不注明来历者不收。 一、干名犯义者不收。 一、惑于天主、耶稣洋人邪教者不收。 一、倡优隷卒,甘为下贱者不收。 一、螟蛉抱养,原议不收,因各支人丁稀少,再四商恳,姑从宽收録。惟其名均用小字,不用大字,以示区别,且须将其本姓注明,以免后来子孙不知祖父本姓。或有同姓为婚等事,如各支支董不实力稽查,不将本姓注明,致令族派混淆者,察出从严议罚。 一、丁捐每现丁一名捐钱一千八十文。 一、欲领谱者,送稿时言明挂号,每部先付定谱洋银三圆。如送稿时不挂号,日后不准领谱,以免多印则重出、少印则不敷之虑。 一、螟蛉抱养,既注明本姓,且将其名改用小字,不用大字,已足示区别,不与吾宗相混。其有家道丰裕,乐输捐款以备公祠祭扫之用者,固当收存,但祗可听其自愿,不许硬派强捐。如(木)〔本〕支支董借此渔利,及私收捐款并不缴入公祠者,经局访闻,责令照所吞没之数加十倍赔罚,以为通族徇私者戒。 一、继嗣醪,尚未议妥者,将其本房之谱稿拆出退还,俟议妥再收。退稿之时,仍酌限日期,不许任意延缓,以致无从编腾,有候工程。其已腾成刻様者,不能再改。 一、谱稿及丁捐到局,随时掣给收照。 一、谱事告竣,一切收款付款细数,逐一刊明征信録,分送各支,以昭核实。 以上续修宗谱章程共二十七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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