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谱凡例乾隆甲辰 一、近今宗法废壊,谱牒盛兴。联派系名,论世纪实,谱犹国之史也。吾族宗谱,历代纂修皆出贤明,义例采自经书,体裁做诸史传。如首先大序旧序,即系凡例,揭目録,次祀典,次祭规,次家范,次祖训,次诰勃,次奏疏,次部刘,次公移,次世德,次科目,次封荫,次武职,次孝友,次隐逸,次贞节,次系图,次世传,以及序传、赞状、遗文、后跋,而圻珑、祀産终为。兹届重修,一一悉遵旧谱,惟庙讳御名概行敬避,详署因革稍为增删,亥豕鲁鱼悉加辨别耳,不敢妄参臆见,以贻笑大方也。 一、谱,所以别氏族、明世系、正名分、定褒贬也。吾族之谱,昉自宋吏部远斋公。纂辑之后,代有修者。明少司寇石溪公以王事故,欲刻之而未逮。嘉靖癸卯年,大司寇东厘公命长男宏斋公始修之。厥后,南坪、冲庵、华肇、木斋、梅坡、春溪、古愚、后屏、果斋、东野、东桥、夏山诸公于万僭己卯年又重梓之。迨国朝康熙戊申、戊子暨乾隆丙寅,三次修辑,上自大三府君,下至“益”字行,共二十七世。迄今甲辰续修,递至“澄”字行止,凡二十九世,其间烟户盈千,人丁累万,纪载详明,庶足表源远流长、本深末茂之意云。 一、旧谱系图做宋欧阳公祖述年表世经人之法,五世尽复以五世提起,列为图,下推而上为高祖,上推而下为玄孙,自一而五,自五而九,自九而百而千,虽万世可知也。其至五世及九世,有传者曰见下,无传者即书行次,不复提起,亦节繁就简之一端也。今悉遵之。 一、系图始自汉赠太常博士冲靖公讳简者,由汝阴迁会稽万春里之崧山。嗣后或居天台,或居西蜀,或居吴宁,而转迁兹土,则灿然可考,不敢妄马增损。惟旧谱分以二,一为前图,一为后图者。兹则更为二纪:其一曰外纪,则肇自干十三冲靖公始,下至万三十三仲渊公者是也;其一曰本纪,则断自大三府君始迁华溪,下至“澄”字行者是也。此亦做《通》分编之义耳。一、系图大书其名,分书其行。如系官衔、赠论、国子郡邑各生,亦分书其下为。若婚配子女,俱于世传中悉之。 一、世传首书行,次书名书字书号,书某行第几子。业儒者书治某经,居官者书科目贡举、宦踌履历,封荫者书恩例,隐德者书行实。书生卒葬所,书配,书子,书女适某人。有特传或行状墓表,书曰详见某公撰文。所着有何书亦书,或行世,或藏家。若生者,虽有善不得书,以其事未定也。 一、子孙未冠未娶者,世传中各虚其下,以俟续书。 一、名字,死书讳,生书名,所以别存没也。 一、死,(未)殇者不书。或有卓行能文章者不拘此例。既冠而夭者曰早世,聘而未婚者曰未娶,娶而无嗣者曰不继,终身鳏居者曰不娶。 一、婚姻大书其门第姓氏,贵之也。于婚曰配某官之女,于嫁曰适某官之子。若娶再醮之妇业娶非名族之女,止曰某氏。女之贪财下嫁者不书,以其玷祖也。女之适人更嫁者不书,以其无节也。 一、凡迁居于外,立业成家,即于其始迁之下书之,未能成立者不书。余如流寓他州,从役远地,非力所及,则书其概也。其近邻同姓之家,如系先世奴仆之类,虽日后昌盛,吾家子孙切不可认之,恐黄稗之乱嘉榖也。 一、嫡庶继子,皆以次书之图中,惟继子于生父、继父之下各书其故。传中亦如之。媵妾生子,止云庶出,不得称氏,以其非配也。子传,庶出书生母某氏所出,以子不得贱母也。若出母、嫁母,则书曰出母、嫁母某氏所出,以子不得絶母也。 一、无子立继,自有一定章程,虽应继、择继、爱继各有不同,若不按照定例,或于昭穆伦序有舛。及乞养异姓乱宗者,概不许混入,诚整伦别类之要务也。 一、编行字目。旧谱原载“大”字行以下至“原”字行十一世,悉照吴宁祖处所编。迨后创辑宗谱,另取二十八字,曰:“和会同义曾谦让,端靖纯熙咸俊茂,晋益汪澄福泽深,冀汝文辉传绍久。”至十五世恒德公又续之,曰“叨承美祚踏显繁,应述漠猷垂裕厚,复临泰履济中孚,节渐萃丰恒富本“大”字,因避始祖排行,改作“富”字。有”等字。兹则慎重挨排,不致颠越失伦。 一、排行字面,昭穆已分。至命名一项,尤不可以无辨。今议续增“国光景鼎培贻永,家瑞庭修敷献宣,允迪嘉祥昭烈祖,鸿开贵盛世其昌”二十八字。“纯”、“熙”二字前已取定,将“咸”字行俱照“景”字、“俊”字行俱照“鼎”字冠首排,取“茂”、“晋”、“益”、“汪”、“澄”等行俱照“培”、“胎”、“永”、“家”、“瑞”等字冠首,以后递相挨取。此系辨行定分之大者,各宜永遵,毋许妄改,以致混淆。 一、旧谱原载世宦前后两集,务崇简要,类多缺署。今更为世德録,上自汉管,下暨唐宋。世远年湮,不能遍采,其有可考者,悉皆録之为外纪。至本派以下,如宋有大冢宰,明有大司寇、大邦伯,以及绣衣御史、给谏、太史诸贤,皆近而可征者,集为本纪,不敢忽而弗详也。 一、科目武职,旧谱原不摘録,今悉按照科分注明阶秩,补订集中,以资景仰。至孝友、隐逸、真节诸美踌,旧载亦甚简略,因考传记见于原本者,概加详为。即近有其人其事卓卓在人耳目者,亦间为增入,庶不失发潜闻幽之意云。 一、先朝恩例、封赠、诰勃,家遭兵燹回禄,无从尽考。其近沐恩褒昭然具在者,谨録卷首,重恩荣、敬君命也。 一、先世著作,如《成己集》、《告忠集》、《云门小稿》,虽已刊刻,家被回禄,版悉灰烬。其《东厘文集》、《一得録》等书,已曾梓行,非家乘能悉载也。吏部远斋公上宋理宗缉熙殿四十八规,并前后序、后进表及《告蒙笔晴》,原载家谱,间有关系世教、垂范戒世之作,照旧编集。如名公巨卿所赠传记、铅表、钻词、诗跋之类,皆依世次为先后编録之,以彰先德,以诏后世。一、子孙有忠孝卓行,及妇有矢志全节者,必为之立传,及请椽笔著作,昭示将来。如有一行可取、片善可称,亦于谱传据实书之,以垂劝也。 一、近来传序、赞状、记表、诗词,派下颇多,惟择其行踌实有可嘉,文词不涉粗俚,方可登入。如事属虚妄,言不雅驯者,概不采録,不敢滥竽也。 一、先世坟生,或葬山谷,或葬平洋,各备书乡保、字号亩分、步数四至、原业今业、某山某向。今有开明乡保、号敌等字,亲自交祠登载者,悉皆增入,庶百世之后可免侵占之患也。 一、宗谱乃敦宗睦族之书,固在于隐恶而扬善也。亦有子孙累悪不悛,玷辱祖宗之甚者,不容不黜之。又有流为僧道、继于异姓者,非吾族类,法宜黜之,并暴之于谱,使后世子孙指曰某也稔悪、某也为僧道,均痛絶之,以警将来也。 一、旧编全书所载祀田、圻望等项,号敌圻段,率皆参差不齐,紊乱无序,阅者未能快目。今列圻珑为上卷,先存祀田为中卷,现管祀田为下卷。其间首先载号,次载亩分,三载土名租数,各空以格,始一览而俨如掌上罗纹矣。至现在增置田地事宜,并録卷末,俾世世子孙按籍稽查,永守弗替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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