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既立图而又立表者,盖图以注名而表以叙事。何叙乎?尔如中式则分其乡会之异,胶庠则析以廪增之殊,庶乎后昆有所感发用能,力追前武,而常续其书香。其余,则表其字,表其行,表其生殁年月及其寿命短长、埋葬兆域,俾世世子孙见享高年者有考终之庆,遭短折者有不禄之悲,其忌(晨)〔辰〕追祭于其墓所,亦教孝之一端也,而侵坟盗葬之患,亦可以永絶矣。一、有前列于图而后不着于表者,非署也,盖列于图使后人知其所自出,不着于表使后人知其无所出也。因以见无后为不孝之大,而各重乃嗣,以延先人命脉。 一、立表原以叙事,固宜人人皆叙。然自河南祖以下至四世祖,历年既久,兵燹频仍,木主遗失,无处考据。惟窃附亲尽则祧之义,仅记其名,系其配,并记其所生已耳。至于五世祖,则固光辈高祖也。虽木主有未尽存,而服制有未尽絶,岂得奉为祧庙之祖?故按分立小宗之制,于一派表前立为小图,自高祖始,即于每派中立一人为本身,而列名于小图之旁,故高、曾、祖、考以及曾、元等,一从其口所称,庶房分不混,而称谓亦不乱矣。 一、自五世祖表后,固后高祖一派立图于本派表前矣。然或高祖而下,曾祖支繁,曾祖而下,祖支又繁,则于高祖表后,依曾祖房分各立一支小图,又于曾祖表后,依祖房分各立一支小图,亦于本支内立一本身而系表于后,则眉目益清。 一、谱内自兰始祖以下,至光曾孙辈,凡十有二世,无论存亡老幼,已经一一入谱。即有未曾婚娶,亦为先人命脉,故不敢轻遗一人。 一、古者无益,亦不讳名。至周以益易名,于是有讳名之礼。若一味讳名,何以作谱而传后?故光等不拘隐讳之礼,而以避忌紊名实也。至于后生命名,自宜避忌。如五世祖讳命,而后有“论”。如此类甚伙,犹在嫌名不讳之列。至于元祖讳炳文,而后有“炳”,则不免于侵犯。此或命名之时未见谱图,故因误犯。然皆已往,又不可以更改。而今而后,凡命名者,尚慎旃哉! 一、谱以传世,亦以行远。凡聚族于兰者,固得收之谱中,而散处于他方者,亦不得遗于谱外。故迁流之人,虽其后人名字不可得知,惟于本支小图中注明留住他方,倘后有情殷桑梓,愿返乡邦者,彼此自可查认,不致迷惑惊讶。 一、夫妇为人伦造端,故元配、继配必系于表,重大伦也。乃有系、有不系者何?其系者,以其有所出,故虽继娶亦必书。不系者,以其无所出,故虽元配亦必阙。 一、表必书配,固重夫妇之伦。而女不先男,亦取倡随之义。如高、曾、祖、考去世,年多先后易定。惟后之夫妇寿数难齐。若继夫而亡者,固得系表于夫后。如先夫而亡者,系表必从夫后,而为夫留余地于前,俾知男女次序,虽生死之际,亦不可以或紊。 (清耿有光等纂修《[甘肃兰州]耿氏家谱》清乾隆间钞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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