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修凡例[嘉庆九年] 一、修家乘凡于例禁字句,造草册时逐一查核,或有干犯,俱遵改正,毋得糊涂了事。 一、祭祀仪注恪遵《家礼》,婚、丧亦然。节録朱文公仪节,俾各知所循习。 一、查敷宗派,原择各支房长熟习昭穆者领发清供,每名务必填明三代履历、生没卒葬及元配继庶、亲生出抚等项,如期交投谱馆,俾执事逐一清查对验,错误即为改正,重名即为另取,混宗冒族者即涂摸扩斥。盖纂修与执事诸人(原谱下缺) 一、入谱馆关防甚严,如静女枯禅毫不干(遇)〔预〕外事。稿成,备红册递传勘校,或有不合,听其便改。倘仍不免讹误,则咎归房长,与谱馆无涉。 一、考妣生没茔域,俱于本名下填载。其莹域书某都某甲某地名某山形某山向,俾子孙得识认挂扫,注明生没,俾子孙得以生庆没祭。 一、名字有干犯忌讳及始祖与本支祖讳、本姓先儒名臣〔讳〕之类,无论老幼存没,概为螯正。至伯叔兄弟中有雷同者,亦必更改。但已故者、年长者及成名者不改,其余胥改。改生不改没,古今之义也。改幼不改长,尊卑之义也。改未成名不改已成名,显晦之义也。 一、祖孙叔垤之重其名者,多因行派未定。我族自三世“宗”字以下,至十三世“良”字派,相沿已久,不便更改。今特增择嘉义十字编成一诗,云:“宗明胜献自,希放世忠良。国政肇家训,人文应运昌。”至二十三代后,谅必有贤能子孙重修家乘,增立字式,绵传不替。如有任意参差,不遵字派者,是自甘族外也。 一、附録五服图式,俾亲竦子孙遵依古制,庶礼服不致紊乱。 一、乏嗣而抚雁行之子者,其子永承嗣祀,不必书“抚子”,但于生父名下书第几子出嗣于某,以明派别。 一、抚垤必择其次,长子、独子不令过房。但为大宗小宗者无子,礼应次房长子承继,虽独子亦必出嗣,盖长子无子,次子不得有其子,以为宗子故也。至凡抚子者,亲支倘无可抚,即择远房之昭穆相当者以承之。远房中有恂谨子姓为抚父钟爱,听其承祧,不得藉亲竦之说,逐所爱而强立所不爱。若异姓,断不可抚。按次房独子出嗣之说,亦似太固。独子出嗣,次房絶嗣矣,变而通之可也。又按收养遗弃小儿,成人即从其姓,不得为嗣,仍分给财産。 一、螟蛉抱养、野合奸生者,暧昧渎乱,关系宗祀不小,必不敢妄録。 一、随母入子,乃属异姓根苗,鞠育教海可也,终当令其归续厥祀,否则是絶他人后矣。兹无论富贵贫贱,概不録入。 一、随母出子,是孤苦无靠,万不获已之所为,兹无论襁褓遗腹,概行録入。即已承继父宗派过代者,亦必令其归宗。昔范文正公育于他氏归延本族,可法也。 一、异姓(纂)〔篡〕宗,不特家规严禁,且有明条。《大清律》云:“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,杖六十。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,罪同,其子归宗。”又云:“若立嗣,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,罪亦如之,其子归宗,改(名)〔立〕应继之人。”理合谨遵。如不学之辈故意预立名字,混送清供,以为日后(鬼)〔嵬〕集张本,查出除将此子呈官屏逐外,并将本支房长及伙同隐匿之人公罚公处。又有异宗冒顶絶支,认为伊祖,此等巧诈无耻,严查屏絶,概不收録。 一、夫妇,人伦之大纲。元配、继娶在所必録。即庶妾亦不得遗,以夫贵以子贵,録之所以教孝也。 一、考妣,敌体对待之义。妣亦宜列上格,祇书姓,不敢呼氏。没书“妣”,生书“娶”,未娶书“聘”,昭其辩也。俱不氏,省文也。至妣与娶与聘之所自出,必録父名,从其朔也。 一、妇人从一而终。夫死不嫁者,二十五歳以上守志,至五十嵗以下即为节妇,查是,公举表扬。有子而嫁者,衹书其氏,卒葬不书,以与吾宗义絶也。无子而嫁者不録。 一、前人有实行可彰及帙事堪采者,博稽史乘,偏録见闻,虽长言累牍不为过。若无事踌可纪而欲强为铺张,是过情也,君子耻之。宁简无繁,宁质无文,纪实也,征信也。且盖棺论定,必于没世而后称,闻幽之义也,凡在生者无庸为。 一、未生子者不得预立空名,以有长生谱可入也。况生子年命与修谱时不合,不独结亲、应考令人生疑,且螟蛉顶冒,弊宝多端。 一、古人有字无号。归太仆最不喜称人号,亦不喜人号己。盖号取山川居处,惟尊辈德隆望重,晚年随兴所寄,乃用别号。若后生小子,事业闻望方兴未艾,安用此一丘一壑为哉?且安能定其志之所向哉?《礼》:始生命名,及冠乃字。字且欲候其成人,况号耶?但相沿已久,未能悉汰。兹于童樨辈暂不必号,以俟将来也。 一、例言明白显易,开卷了然,虽三尺孩童可观,厨下老妪亦解。 一、谱中执事道其纂修之由,叙列编次校对之名字,至详且悉,以式后人。 一、坟墓绘图,必相其风水实在,不得过为描写,有似画谱供人赏玩者。 一、谱发四大房,各房两册。长房及晚房收管合族公谱一册。其捐银者各领一册。 一、谱板,叙文图赞厚板深刻,存为日后续修之用。印刷实数五十册。外刷格式二本,一曰长生,一曰犹生,四大房各领一册,归长房收。每年清明祭扫,带谱填载,生子者入长生谱,新故者入犹生谱,如此不数年可仍旧板续刻矣。 一、谱内大小字悉遵《正韵》,汰去偶体,逐字校对,谅无差误。 一、谱牒编立字号,每册必加图记,分发各支子孙收掌,以备稽考。无图记者必系假窃,閲者辨之。 一、族内祀田止载田名抵界,粮节契据不必详载,以防外人觑觎。 一、捐资数目逐一开载,以昭清白。 一、谱自嘉庆壬戌年屡发传单,严催房长偏为搜罗,凡八阅月而清供始齐,编修执事一一清查,想无遗漏矣。乃族姓繁多,或有先年子孙贫困营工,贸易逐末,散处远方,为采择所不及者。今念切桑梓,不甘族外,必能自陈祖父履历,源本昭然,又能周知各祖莹域,确凿可凭,且有族内老成识认不爽,然后许其填入,以昭收族之慎为。 一、同姓为婚,大干未便。《曲礼》曰:“娶妻不娶同姓。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。”前之人或有援同姓不宗之说者,后当不得仍其旧误。 一、收费只据现在男丁派之,其出抚异姓者概行公派。 三修族谱例言[光绪二十六年] 一、我族自咸丰五年续修以来,迄今四十余年矣。生齿日繁,莹域日涣,恐愈久而失考,■家施、家棠等,纠集族衆,建议三修。佥曰:善。使今不修,终陷不孝。施、棠也义不容辞,责无旁贷,不揣构昧,爰主再续。凡我同人,努力无怠。其老谱所载条例,谅我族衆均已洞知,无庸偏赘。兹约数例,俾知率循,谨于左。 一、谱式、祠规、家训、图说、垂丝、齿録,仍遵原式。 一、亲供仰各房司事慎重造明,阙者补,讹者正,异姓篡宗及乞养异姓、野合奸生者锄,弃成墨册,具结交局印刷。后黛有阙讹篡宗等弊,主修不得任咎,亦不与编辑相干。 一、公择定司修者,务宜各尽其职,限于中秋节内概将亲供交局,以便编録红册,庶(记)〔计〕日可告成矣。 一、齿録派名上书某之子,下书字某号某行几、某年月日时生,于没接书某年月日时没、葬某都甲地名山向,另行书子几女几。 一、妇与夫平列,书某氏,下书某之女,生没葬向与夫同例。生书“娶”,没书“配”,续书“继”,妾书“副”,另行书生某女。嫁书适某姓某派名,聘定书字某姓名,未聘书“待字”。一、庙讳、圣讳、本姓先儒名臣讳,及功令禁用各字,概宜敬避,如有误犯,立即搽改。又名有与本支祖及服内伯叔父本派同者,亦宜更改,惟已成名者不在此例。 一、立继所以承宗祧,关系至重。抚子者宜早凭族衆,使其亲生父母亲立抚字。房修止据字为凭,无字者,虽其生父母应允,不得擅録,恐其有因利起见后复反悔等弊也。 一、族内有随母下堂及往外者,各房修务宜找寻收入,黛未查出,须于父名下书明,冀其归宗也。 一、田庐无论公置私捐,宜详载都甲地名、田亩多寡、房屋基址抵界、册名粮饱,逐一书明,赴局以便纪録。除四大房公田庐外,余均于齿録下附载。 一、坟坐宜详载都甲及大小地名、各自刊碑,以免遗失。如买地葬者,衹凭契内丈禁抵界注明,慎勿混载,以免日后争竞。 一、男女有嘉言善行可传者,宜为立传。生者则否,盖棺然后论定也。然日后毋铺张浮夸,宜征信也。 一、按丁派费,每男丁钱一百文,开局全交。新刊图说,单页钱四百文,双页八百文。领谱费每册钱壹千文,凡领谱者预先各具领约,备半费交局,以便照数印发,自后不得另增,谱竣余费全交。偿有迟延,祠差坐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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