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以明其本也。我石氏占籍平定,不知始于何代。谨按碑碣所垂及前人墨谱,惟郗家瀑老坐为最先,故特标于首。 一、以分其枝也。据前人传说,吾族向分老五股。今依世系考之,实为六股,惟六股中枝派繁衍,多寡不同,俱于各股各枝下详叙之,颇不混淆。 一、分谱内直勾下未填名讳者,因不知实系无子,或系他徙,未敢臆断,故阙之,以俟知者。其实系无后者,下即印一墨圈记之,以免狐疑,所以昭慎也。 一、前人名讳有不能上接及下失其传者,谨于本股本枝内依世系编次之,分注于下,不敢直勾,所以昭信也。 一、前人世次有彼此不能相联者,谨于各股内确查支派以纪之,所谓各亲其亲,各长其长,不使相混也。 一、先人别号、配氏有未能尽知者,阙之,俟后查明,再为补入。 一、名讳有列于合谱,而于分谱无著者,系从各老坐碑碣及前人墨谱查来,既不能追详所出,复不敢强按支派,谨録之合谱,加以墨点,以俟知者。 一、分谱内名讳未能直勾者,合谱亦皆加以墨点别之。 一、郗家瀑老笙碑碣,名讳有未能查确者,既不敢置诸谱外,又难引入系中,谨依原文次第腾入谱内,以便参考。 一、世德俱系州志所载及先状所述,人所共知,非敢臆为褒称也。或有所遗者,俟后人查出增入,以扬先代。 一、妇德贤孝系吾宗风化,苦志苦节,俱不可没,然亦人所共推者,非敢私为揄扬也。若各支更有可纪者,查明添入,以昭来兹。 一、编列支派,先后谨依世系详略,其大宗小宗俱按各支分叙,惟求昭穆不紊,非轩此以轻彼也。阅者详之。 一、族人有迁居异地,一时不能采访者,即于各支之旁记其所居之地,非敢署也,望后来查明,再为续入为。 一、吾宗有少从他姓者,查明已叙入谱内。其未能尽知者,望后人确查,使之归宗,以便续入,不可忘本故也。 一、修谱意本为详明,实在同宗确有可据者叙之,以合族姓,以杜婿媾。吾族虽枝繁户大,而异姓继入为子者不能尽无,叙之则明明乱宗,不叙又恐久而冒宗,因查其本姓另立附谱,以叙其枝派。而同姓不同宗者,亦列于其内,不敢二本故也。閲者谅之。 一、先讳谱内昭然,理宜谨避。前世相重,往者难追,后代相犯,来者可谏。故凡可更者悉为改换。后之生男者,当阅谱命名,以明避忌。 (清石登元等编《[山西平定]石氏合谱》清光绪十七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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