吾族修谱凡例,司寇公创修时即寓谱中,今推明以着于首,俾后人永遵勿替。 一、原谱惟司寇公序文一篇,伯良公之序则称后序。续修两次,序各一篇。序多则乖体裁,今仍旧例。 一、谱图列五格,尽则复起。其为第几世,各列于书缝中,以便醒目。谱图具在,可以永遵。 一、每人名下先字号,次排行,次生监、科名、官爵,次封赠,次配氏,无考者缺为。 一、名字卑宜避尊,幼宜让长,凡子孙重先世名者改,弟犯兄名者改,字号重尊长者改。修谱者须征族人生年,知其长幼,以便改正。惟上下辈只重一字者不改。 一、命名须避排行字,使其后人易遵,犯者悉改。惟已卒者仍之,其后人不得因避讳之故遂别命名。至国朝应敬避之字,则全改为。 一、出仕者,历任官阶详载,受封赠者详载。至例可受封而未受诰勃者,不书。 一、出嗣者,于嗣父下载嗣某人子,于本生父下仍列其名,载明出嗣,记所自出也。嗣孙、嗣曾孙亦同。 一、年十九以下卒者不入谱,若已娶者,或未娶有嗣子者,或有顶带者,则入谱,载明长殇、中殇、下殇等。年及二十以上卒者,悉入谱。 一、族人现存者,名下只书一“子”字,卒者则书子几,别生卒也。卒而无子,载明无嗣。无子而尚欲为立嗣者,但去其名下“子”字以别之。嗣孙、嗣曾孙所缺世代,以双圈别之。后人失考者载明失传。 一、迁居外州县者,载迁居某县某庄。外出而未立业者,载明寄居。外出无信者,载出亡某处。无定地者,载“出亡”二字。为僧道者,载“出家”二字。 一、义子不入谱,惧乱宗也。至族人为他姓义子者,载明寄养某县某庄某姓家、改名某,以便异日归宗。未归宗者之子孙,有可考者,亦附入谱中。 一、定婚未娶者载聘某氏,已娶者载配某氏。继娶者皆载。受封受旌者详载。改适者除之。妾不入谱,从俗扶正者,仍以妾论。不以礼聘者不入谱。 一、言行不载。谱中有高氏家模,在族人宜熟复为。一、新谱更定数处,皆确有可据。无据者不敢妄改。 一、新谱新增数则:家庙位次图,家庙祠堂地基步弓,诸坐坐图,茔田祭田步弓,以垂永入。 一、谱宜勤修,久将失考。自今约定或十五年或二十年一修,庶几相承勿替。总绪谨识 (清高远谔纂修《[山东淄博]淄川县孝义乡高氏族谱》清光绪十九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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