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世俗修谱,多以铺张扬属为事,每采古昔同姓名公距卿,纵非本脉,弃载篇首,以壮观瞻,广叙赫宗,远引世派,虽是异类,附会其中,以矜距族,至于贫贱本宗,反遗署为。不知妄亲他人之祖为己祖是为不智,弃其宗而莫之顾是为不仁,致为有识者哂之。况千载以上,四海之廓,岂能悉考?条分缕析而徒取舛谬,适以形其拙耳。今不敢漫蹈此习,溯我先世居山西洪洞县李家村,自元顺帝时伯川公迁居济州,以上莫考,故推伯川公为一世始祖。 一、世系自第一世至九世绘为一图,自十世始分为五支,各支分绘一图,俾披閲者支派了然。 一、世传谨遵谱例,一曰世,二曰行,三曰讳,四曰字,五曰号,六曰衔,七曰生,八曰卒,九曰配,十曰嗣。世所以别尊卑,行所以序长幼,字所以表讳,号所以着生平。讳、字如不能皆有,失讳者书字,失字者书行,俱失者以“□”代之,下书“失讳”二字。殁者书“卒”,未成人者书“殇”。正室书“配”,再室书“继”,纳书“侧室”。未娶书“聘”,女嫁书“适”,未出闺书“字”。境内曰“居”,出境曰“迁”。安厝某处曰“葬”,与祖、父同莹曰“附葬”。无后亦无支可继者,则书“乏嗣”。各有其例,不紊。 一、凡嘉言懿行以及节烈贤淑,另弃纪一帙,以资观感,励于风化。然必廷评予之,志书载之,搢绅推伏传铭之,确有所据,方敢采録,以免附会之。 一、分迁居外者另详注一帙,不惟使日久无失传插派之弊,亦可便于下届修谱复往稽考。 一、凡历代先莹,绘图纪事,原为后世稽核,凭信世守。凡有坟墓,碑文、祭器、树株、地亩,悉据以实,尽详志之。至于莹中无从稽考者,浮词溢语,概不缕载。 一、历代祖莹,敬绘望图。而迁葬未令同往绘图者,另详总注历迁葬地一帙,以备后世查核。 一、凡墓志,所以发潜德幽光者也。然人不能皆得,得之日久又不能皆存,据搜采尚存者,附之巢纪,以彰世德,免于湮没。 一、凡前代叙文示记祠图,凡有关乎我族家事者,杂録一帙,不没先人之德,亦可便于后世之稽考遵循。 一、凡前代著作,一切无关谱牒者,不敢缕载,恐后世重修袭之,多不胜收,有客夺主位之嫌。 一、信以传信,疑以传疑,此古人慎重之意。前谱凡有阙疑者,不敢妄加增损,以取附会之讥。 一、前谱内凡有遗误之处,不得不僭笔补正,非擅也,其补正之处必援引确证,一览立见根据,庶可征信。并无丝毫妄凭臆见,以干悖祖紊宗之咎。 一、凡承继子,例应注名于嗣父下,亦再注名于本生父下某出继,以便后世不昧本生。 一、将子如有出继外宗者,于本生父名下书第几子某为某姓某嗣,惧久而失之,或且为婚也。 一、无论姑表至戚、门第贵贱及抱养已久,凡外宗入继者,概不敢收録,以免异姓乱宗。 一、本身无子,又无承继,概不敢假注虚名,以免下届修谱采访生疑。 一、佛老为异端而僧为尤甚,悪其无父无君,理宜扩之,第系名于本生父下曰某出家,而不再传其本身,以垂戒将来。 一、修谱须秉公心,不可各执私见。凡族中所有私谋别意者,概不敢遵。方命之愆,不免非议。然公道自在人心,是非自有定论,知我罪我,听之而已。汝霖谨识。 (李汝霖等修《[山东济年]任城李氏族谱》清光绪二十一年崇本堂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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