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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宁凌氏族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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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6 05:44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凡
  盖闻家之有乘,犹国之有史。膺斯任者,亦如史官秉千秋之笔,其一字之褒贬,诚有严于斧铁者矣,顾可忽乎哉!我族以宦游迁皖,家法綦严,示惩示戒,螫然不淆。但谱牒之续修已越数次,虽先代之成规原极美备,而因时制宜之理,不能不更加讲究也。兹值家乘续辑之秋,予辈共此举。伏思吾族,阀閲愈开,生齿弥盛,欲衍千秋之庆,不可无一定之条,爱取前人之遗帙,録旧增新而螯订之,以为后起者法。
 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季秋月重订
  一、谱式仍遵欧公体例,父子直书分上下,世及之义也。兄弟横列分前后,雁行之义也。五代一提头,五世亲尽之义也。先提长房,再提次房,庶纲纪不紊也。其接头之例,如连传六代,即以第六代随其第五代世系提头接纪,不使搀越,亦统属有归也。
  一、每册先用阳文大字,标明某股某房某公支下世系,以为纲领。次用阴文戳记,标明五代派数,所以分段落、便稽查也。
  一、五代提头之上用小字横书,注明某公子,使脉络分明,有条贯也。
  一、格式仍遵旧例,每行五字格,书仅四字,庶上下不混紊也。
  一、公妣,纲则大书,目则小书。其书法,先纪派名,次纪行几,次纪职衔,次纪字某号某,又次纪男建生年月,又次纪妇顺生年月,又次纪子几某某,或纪几子出祧与某为嗣,或纪某系某几子承嗣,又次纪女几、字某、适某、婿某,或纪婿之父祖某某等语,再纪公故年月,再纪妣故年月,再纪葬所山向、碑志有无,再纪有契议传赞另载字様,所以原始要终,有层次也。
  一、男子大书派名,死则书某某公三字,生则仅书派名二字,所以别存殁也。
  一、妇人生则书娶某氏,死则书配某妣,与公派名同书大字,取夫妇敌体之义也。
  一、文武功名,除正途外,无论实职虚衔,均验明实收执照、奬(扎)〔札〕、功牌,始准入谱,以朝廷之功名不容假冒也。
  一、文武官员命妇,封典诰赠,其“夫人”、“恭人”、“安人”、“淑人”、“宜人”、孺人”等字様,各随本夫品级,于大书某氏某妣之后,另行顶格恭书,或诰封某人,或例赠某人,毋稍潜越,尊朝章也。
  一、男妇生则称名称氏,对祖宗言也,死则称公称妣,对子孙言也。夫故妻在,夫当称公,妻不得称妣,以现在故也。夫在妻故,妻亦不得称妣,以夫未称公故也。又子故而父母在,不得称公,媳故而舅姑在,亦不得称妣,以压于所尊也。
  一、妇人未婚书聘某氏,已婚书娶某氏,死则书配某妣。续兹者,生则书“续娶”,死则书“续配”。其“聘”、“娶”、“续娶”、“续配”等字,皆在前一项以小字书之,然后顶格大书某氏某妣,所以明先后、重伉俪也。
  一、妻之父祖,必顶格小书,生则称号,故则称公。其有功名职衔者,必详注于名字之上,重门第也。
  一、妻必书系某几女或某孙女,其人已故则书某某公,使后嗣知母党也。
  一、母分前后,以子视之,皆母也。传内子女,必随注于所生之后,明其所自出也。
  一、前后之母,其无分考者,将所生子女浑注于后母之后,不妄纪也。
  一、立继以序立为正,由亲及陈,由长及次。虽有爱立之说,亦必以服内之子立之。其生父传内书几子某出祧与某为嗣,继父传内书某系某几子承嗣,明授受也。
  一、立继之子,本传内不书“继”字,示与所生无异也。
  一、独子、长子,理不承祧。若弟之长子,亦可承祧于长兄,以长兄为主卷之子,继祖之宗重于继补之宗也。
  一、爱立必服内无可继之人,始可在五服之外听其择便,或自幼抚养,或慈孝感孚,亦必与族长妥商,折衷至当,一以重宗祀,一以篇恩谊也。
  一、律有一子两祧之例。立继,无昭穆相当之人,准以同父周亲者兼承两房宗祧,待继子生孙,然后分承两房种祀,先生父而后继父,明亲亲之杀也。
  一、立继后而有亲生子者,其父传内,无论长幼,先书子几某,次书立某几子某为嗣,明其所自出也。其子传书法,仍以长幼为序,明长幼之节也。
  一、女未嫁,书字某、许某,或书字某几子、许某几子。已嫁书适某,或书适某几子。其婿则平格书,婿之父若祖则高一格书,或有职衔必注于名字之上,重姻姬也。
  一、三殇,谓未成人丧也。《礼·丧服(大)传》:年十六至十九死为长殇,十二至十五死为中殇,八葳至十一死为下殇,七嵗以下为无服之殇,生未三月不为殇。今定以未满殇者,随于父传内子某之处仅以“殇”字注之,不准出传。其已满殇者,准其出传,大书派名,或书生死年月,但不得书“公”。若有承嗣者,亦可书“公”,以其为人上也。
  一、妇人三殇,概以聘某氏书之,随于“氏”字下以小“殇”字注之,不得称妣,以其未成人故也。
  一、收养异姓之子,不容大书派名,祗于本传内所生子后注明养子某系某氏出,俟其劬劳报毕,仍归彼宗。至于本姓无考,即依律从养父之姓,亦于本传内所生子后注明养子某,并于本卷末另为养子立传,以其无宗可归,而又不致乱宗也。
  一、养子既故,无宗可归,准其收入正传。其父传,仍附于生子后,注明养子某。无论养子年葳长幼,概书于所生子后。其余书法与生子同例,所以恤孤弱也。
  一、本族有人养在异姓者,于其父传内书几子某出继某姓,冀其来归,不失本宗也。
  一、谱载豫子,为广丁之兆。其后生者,务报族尊房长,通知查明的确,实时填定生年月日时,以杜养子乱宗之弊。
  一、四十无子,方可娶妾,然果为宗祀起见,亦不必过拘。凡遇偏房,生书“侧室”,死书“庶妣”。若生有子,而母因子贵者,亦可援补正之例,听其补正,所以辨贵贱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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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6 05:44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  一、公妣有品学节孝为传赞行録者,必于葬所后载明“另有传赞”字様,使后嗣不忘其先祖之善也。
  一、公妣有事实行録,旷典优奬符例,尚未请旌者,准其生前详书实迹,以使后人知表扬也。
  一、传赞,所以纪实事、美功德也。男子无论仕隐,妇人无论妻妾,俱宜表扬。若拘生无传赞之说,久恐湮没其实,何以为家乘光也。
  一、生前死后,凡有贴身赞者,尽可叙于本传内,不得烦辞,防滥誉也。
  一、妇人夫死再醮与有故被出者,虽有子,不得与夫并书,只于子传内书母某氏,盖义虽絶于夫,而恩犹未絶于子也。其无子者,只于夫传末书“某氏出”三字。
  一、无故出妻,义不得再娶,以夫妇为人之大伦,一成而不可变者也。
  一、无故出妻,于本卷内未死缺“生”字,以其有忝于生也,已死缺“公”字,以其有愧于公也。即情有可原,未便一例加贬,亦必俟本人既没之后再为更正,以盖棺论定也。至其妻书法,仍与夫死再醮者同例,以示惩戒也。
  一、下堂之母,不准登谱入庙。如后夫无子可依,有愿领回安葬者,概不准混葬祖山,其子传后祗准补书出母葬所,仅载“出母”字様,不得以妣氏混称,以母出与庙絶也。
  一、服内有未婚而殁,其兄弟有转聘其已聘之妻者,男则去派,女则去氏,并阙其“聘”、“娶”、“配”等字,不与序昭穆也。
  一、服内有已婚而殁,其兄弟转娶其妻者,律有明条,并非家法可治其罪也。
  一、娶族内已婚之妇为妻者,是谓乱宗,理宜削去不録。即情有可原,亦仅以小字侧书派名,死缺“公”字,不得比于同伦也。
  一、礼不娶同姓,其或有因利乘便,闇于斯义而与同姓为婚者,离之不能,削之不可,惟以别字浑之,一讳之,一贬之也。
  一、为僧为道,概不入谱,但于父传内子几某之下以“从释”、“从道”两小字注之,不准出传,以其绝人伦也。如悔悟归宗,仍照例登谱,盖圣人重改过也。
  一、族丁如有不遵家规而行窃被获者,立即严逐,不准登谱。若有形同匪类而为盗犯者,诚法所不容,公同送官处死,为其(站)〔玷〕厥宗坊也。
  一、生、故无从稽考者,则书“失考”,或书“失纪”。葬所无从稽考者,则书“迷失”。疑以传疑,亦古史阙文之意也。
  一、书葬之例,妻从夫曰“合葬”,弟从兄曰“同葬”,子孙从父祖曰“附葬”,其余概书之曰“与某共冢”,所以辨等威也。
  一、葬所必载明地名并某山某向、有无碑読,再载明四至界址字様,使后嗣追荐墓田无陨越也。
  一、坟山、祀田及大小公堂,有契券议约登谱者,仍照旧例,按各房次序详注卷末,使后嗣无遗失也。
  一、族人居住星散,凡在怀帘境内者,无庸読其居址。若出居本县境外者,必载明某省、府、州、县、乡、保地名,以便他日互通声气,不失渊源一脉也。
  一、族人远出未归,或年湮代远其无着落者,以“远迁”二字括之,若知地名,必注明迁某处,犹冀其归宗也。
  一、纪年必以六甲,赘于国号年数之后,庶便于推算,免舛讹也。
  一、名字有雷同古大儒并当代朝贵以及祖讳者,一体更易之。其服内亲支有雷同者,宜改 生不改死,改卑不改尊也。倘分属竦远,契议碑志载明已久,亦不必拘也。
  一、临文凡遇有犯庙讳御名及先圣贤讳者,虽在祖宗名字、前人序赞,一体敬避。若不能 遽更,亦必遵制缺写,稍变易之为当,王者贵也。
  一、朝廷优养高年,恩赐顶戴,所以尚齿德也。其年有与例相符者,照例直书可也。
  一、校閲宜清,腾録宜整,务遵体例格式楷书,不得了草,昭慎重也。
  一、全谱难以骤閲,分卷于首,使閲者知某房在第几卷,便稽查也。
  一、传内凡属国号、祖讳、伯叔兄弟,俱宜提头顶书,或空白,亦可明尊敬也。
  一、以前老谱,无论路途远近,俱令缴销。如有未缴者,其新谱亦不与领,仍于新谱名目外载明某房某名所领、老谱某字号未缴,明珍重也。
  一、领谱按丁数多寡、路途远近,不得照股分领。
  一、宗谱仍编订“祖德传家乘,宗支渐炽昌。诗书垂统绪,奕冀嘉祥”字号,并注明某公支下某人领某字号,慎典守也。
  (清凌寿山等纂修《[安徽怀宁]河间凌氏族谱》清光绪二十七年敦伦堂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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