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内系图纪实俱分三段:申伯系受姓第一世祖,递至澄源六十世止为一段;澄源为蜜化第一世肇基祖,递至万十二郎十二世止为一段;而万十二郎又为龙严上坪第一世肇基祖,以至于今,继继绳绳,总为一段。庶溯本寻源,昭然若揭。登庸派下七十二世附载于澄源之后,备所查也。至本支世代间有不能接去者,谨随所知而列于附纪,待后查明更正,度昭穆不至紊乱。 一、谱牒之修,五世为一图,上至高曾,下及子孙,法欧例也。详正派,署旁支,以别亲迹之分者,法苏例也。 一、世系图用五代实格。其上下承接处,旁派从署,至是截然而止。正支接去者,注一“O”,以示方行未止之义。其正支而无后者,系至是终,注一“□”,以示不能接去之义。凡中间正支外出,有后无后,末由稽查,谨注本人之名,不载“O”、“□”,以示有别。 一、纪实中,书名,书字,书号,书生没年月、葬所,有出身履历,皆得备书。妻书“娶”、书“继”,妾书“侧”。本身生存,子若干未可限数,则但注“子”一字。若子已定,则总注子几人。其或有继出、侧出,亦各为之分注。 一、立传必其行事确有可据者。凡生者,行事未终,公论未定,不得预为定评。 一、凡祖宗有德行着闻、孝友足式者,均已详载事实于本位之下,非独表先世芳规,亦以示我后人知所法守耳。 一、封赠、旌表、科目、人物、节孝、寿考,俱依谱例。家乘即国史之征也,故不敢虚张,不为假借,不作浮夸溢美之辞,后有君子循名核实,度几不惊为河汉为。 一、子姓中共祖分支,如开基成族,固特表之,即迁徙不常,亦载明其居址,俾日后源流可据。 一、妇人再醮,既与庙絶,例不得书。但恐系无所出,故有子女者,仍书娶某氏,只削其生没,以示絶之之意。失考者,仍另书“失考”二字。 一、挛生者,于其弟名下注明与兄某变生。一、凡为人后者,于本生父、继父名下互相注明。 一、谱内承继为后,业无紊乱昭穆,亦无抱养他姓之子以及随母来之子,所以明世次、锄非种也。 一、紊乱偷常,祖训森严。嗣后族中子垤妇女须谨守家规,毋狂妄汗玷门户,致遭革逐。凛之慎之。 一、娼优隷体例禁,后嗣不得与考。倘族中有此等不肖子好,不特败壤家风,抑且害及孙子,一俟查出,公革不贷。 一、绘刊严坪基图并各房祠墓,仅就所知载入谱内,俾日后子孙易于溯本寻源。间有不能周知偏载,容后查详补入。 一、谱内绘刊像图、墓图等项,然像图不过为后嗣观型,而最重者惟坟墓,既葬不得隐讳。未葬不许混称。今谱次葬所,悉经验明,毫无缺滥,一以防异姓冒占,一以禁子孙盗卖。倘有不肖子孙盗卖,查出公革。 一、置立祀田,实为祖宗以永血食。日后倘有不肖子孙私行盗卖,查出公革,原业缴还。 一、每年议报新丁定于正月十二日,若路远不及报者,随到随登,以备下届续修易于稽查。公议每丁捐出小洋三角。倘隐匿不报,实系自惧,至续修之日查出,丁费仍要补足,方许登谱,以昭大公,勿谓言之不早也。 一、族中遇有大小事故,胡龋不休,必须先行投族公论,毋得擅自捕讼,致伤族谊。为族长者,亦不得狗情袒护,务要秉公判断,方足以昭折服。倘理曲不遵调息,公请禀究,毋悔。 一、议族长、房长,须择品行端方及有才干者充(挡)〔当〕。若立身不正,行事卑琐,虽是一族之长,却不能(挡)〔当〕。至年老不能婚娶,已难为子孙效法,亦不准(挡)〔当〕。倘已(挡)〔当〕之族长、房长,排难解纷心存私曲,另行选择公立。 (清谢若潮纂修《[江西玉山]严坪谢氏迁玉族谱》清光绪三十年善继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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