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毕氏自憬公至今,凡三十一世。今以五世为一宗,凡六宗。世系之叙,必尽书五世之名,而后书第二宗之五世。宗之上为小圈,书曰某人长子某人次子,欲人便于观览,与欧谱异矣。 一、谱以新安为宗,河南惟序本支之祖,其他世系不书。自新安流寓他地者,相通问则书世系,不相通问者不书。栩非本支而书世系,景星不相通问而书世系,欲及诚、士安,贵贵也。亦至贵者而止,其后不书也。 一、世系之序,以名为纲,而以行第年嵗注之。其名阙者则书行第。其世次与迁徙某地以硃书之,欲便览也。 一、名字之下,各书所生所卒之年,欲后人知其为何时人也。书葬地,欲后人知其葬所而省视之也。间有不书者,其子孙不以告也。 一、人以善悪著名者,注之名下,所以示劝戒也。善者详书,善善之意长也。悪者不直言其实,而书曰“行微”,为亲者讳也,其名小书以别之者,悪其乱族也。贫乏不支而为隷丐者,则书曰“人微”,亦小书其名以别之,悪其辱族也。皆不书世系,絶之也。事方外则直书曰为僧为道,名亦小书者,外之也。 一、自新安流寓他乡者,择地而徙居曰迁,因仕宦商贾而居其地曰流寓,为人之墙而从妻家曰遂居某地,弃父母而出居他乡曰出奔。 一、江南婚姻以门第为尚,凡娶世家之女则书娶某地某氏,非世家则单书娶某氏,仕宦之女则书某官之女,渎乱伦理者则书纳某氏为妻。 一、妇人书嫡不书妾,正名也。妾之有子者书之,以子贵也。 一、无嗣而不立后者,善曰不嗣,悪曰絶。 一、无嗣而立后者,在生自立,则书以某之子某为后,示当立也,曰以姓孙某、曾姓孙某为后,示不当立也。既卒,而应继者自继之,则书某人之子某继之,示当继也。以异姓之子为后,则书曰纳某氏某为后,讥其乱宗系也。 一、为人之后者,先书其名于所生父母之下,复书其名于所继父母之下,而以年葳注之。继之而实承其祀者,则书为某人之后。名继而实不承其祀者,则书继子某。出为异姓之子者,则书为某氏后,而削其世系。 一、《仕宦志》备纪官职迁擢之详,而行实之纪有详有署,贤否异也。 一、举人、国子生未仕,及生员、儒士凡肄举业者,俱列于《文士志》。生员未举者则书曰“未仕”,汩没不达者则书曰“不仕”。 一、贞节之妇,凛然卓异,可与古人并称者,则词烦不杀。次者檗书其行,又次者直纪名氏而已。他志已详书者,虽有卓异之行,亦不复书。 一、河南、新安等处山川,为毕氏産业者,惟著名及有文士题咏者书之,其余不胜书也。凡题咏俱附録于下。 一、篁墩毕姓以近师远公墓,故冒姓者多,真伪不可不辨。如徽城上北街亲支毕姓者,壹乃祥卿公子孙,世居此地;其余冒其姓者贰,一匠一军,系异姓充役,界限明甚,后人毋忽。 (明毕济川主修《[安徽歙县_新安毕氏族谱》明正德四年新安毕氏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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