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谱旧例十一则 一、宋谱以共城侯子羔公为始祖,至三十六世止列单传。又自三十七世至四十五世,虽有分支别派,稽考未详,断以晋陵令琼台公别为南渡第一世始祖。 一、自琼台公以下,历宋元以迨明洪武初,共计八世,内多迁徙。今稽各家抄本,或有异同详略,兹就确传有据者酌定订合,然亦有不尽载者,俟后补入待梓。 一、元及明初旧谱每用排行,惟读书应试与在官作吏书者则有讳,又有讳而以字行,如状元黄子澄讳提、探花练子宁讳清之类是也。时会皆然,今悉仍之。 一、凡无子而以本宗承嗣者曰嗣子,若他姓螟蛉别曰继子。或嗣或继,后自生子者,嗣子列前,继子列于亲子之后,所以辨同姓与异姓也。或以弟为嗣、以垤孙为嗣者,按律即为篡立,勿使尊卑相紊。 一、本宗有出继他姓者,其子孙仍宜存诸谱中。若他姓来作继子,惟永奉世祀者存之,彼欲归他本支,不论远近即削之。又或娶再醮之妇,有子带来,俗所云“拖幼饼”也,长当使其复归他姓,庶在彼宗祀勿絶,而吾族亦无冒混耳。 一、女系他姓之人,凡适人者,或在父传诘中附载之,其余槃削之。即有入赘者,女终不可以为子,不得因俗有补代之说将甥冒姓,以乱宗枋。 一、嘉言懿行可法可传者,当于列传中约举大槃,垂诸不朽。要须核实,否则前人倘有虚誉,致后人遂有隐讥,曷足传信,适滋疑耳。倘有匪类,亦当以数语示惩。但记善以五分以上为率,有一分方记一分,此直道也。记悪以八分以上为率,有十分止记二三分,此厚道也。现在生者檗不记,盖以善者恐败壊于末路,悪者冀变革于晚年,皆未可知,盖棺论定,后人自有公道不泯者。 一、凡妇女节孝,最为难得,一二表表者,妇附夫下,女附父下,永为闺门式范。苟非真正节孝,勿为缘饰,以欺后世。 一、该云:“族盛必流。”然极不肖终不可鬻身为奴,犯此者永为削去,其子孙不得列我谱入我祠,来认我宗族。又或为盗贼,涂抹其名,作式所以示辱,亦所以隐悪也。仅絶其身,若子孙干虫,无妨纪载。惩既往以警将来,无过此二大端,其余注误,姑置勿论。 一、高姓自一人始,凡天下同姓,百世婚姻不通,难云非族。但世次无稽,尊卑罔辨,若非琼台公谱系所载先世共相订合者,宁失出,毋失入,以永杜冒滥之弊。 一、叔祖勉吾公遗嘱曰:“吾宗各分散处,聚会颇竦。百年来家谱未修,多有阙略。须每晤时颛询随记,以备将来枭刻。大约生年宜详,缘此即知伯叔兄弟。凡幼龄,亦宜备载名字。若有婚约,不言聘而概言娶者,谱以垂后故耳。至葬地宜详,后世庶无湮没。虽无后者,衆族共相保护。”又尝曰:“凡同姓,决不可收养为奴。他奴命名,勿用主姓,如高兴、高旺之类,恐后世流弊,妄称嗣继。尤切戒之。”公临终时,其遗书并自著文集豫为其婿严富收取,惟留宋谱及续修后谱一册付执,以俟逐代增附。 嘉靖六年二月南渡第十三世孙宽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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