续修例言 一、桐溪公修谱以来,迄今百有余载,其中世系辽远,竦署不详,至幼辈名字而犯尊行者颇衆。今得以刊误证疑,源流炳然者,皆二三宗长素为分记名次、遗载事迹之力也。第见闻互异,详署各别,其于体裁未为明切。是编悉遵桐溪公旧制,严加考订,间益以数则,亦非己见,植尝与修安定之谱,摘取其紧要者,书之以为法。 一、唐文襄公质相传为吾宗之所自始,而不敢祖之者,恐妄附显达,贻讥千载也。然不敢没其文者,恐其言之不诬而蹈于轻蔑耳。疑以传疑,存而勿论,是则古人立言详慎之一法也。一、安土重迁,人情所同。其捐庐墓,背族党,转徙于四方者,必不得已也。故必记其迁自何人,徙自何年,去之何地,庐墓何所,庶后之贤达欲归宗者展谱了然,不致迷失其本。便迁徙于外者,亦自不一:书曰“徙家”,挈妻孥、备囊橐而迁者也;书曰“流寓”,承父祖邸业,因之在彼生聚者也;书曰“流客”,趣食羁身,多年而不归者也。其词各别,后之人按文而推,庶可得其实为。 一、耆寿书,忌辰书,所以教孝。年庚书,所以序长幼。冢墓书,所以重本原且防湮废也。殇亡书,悯其知子道,先贤有降服祭葬之制,不软其名,所以广慈也。妻之前后正副,子之嫡庶承继,尤备载之,其详且慎为。尊尊卑卑各安其位,而齐家之道存矣。 一、子既出继,必书其名于所嗣父之下,而孙支即系为,所以隆嗣续之义,重烝尝之寄也。若援立赘婿、外孙、内垤及异姓等亲为嗣者,必谨书招赘某姓、传家某姓,不书某继者,不克继也,特书其姓者,以明神不歆非类,民不祀非族,犹之莒人灭部之文也。出赘之子书嫡系欲其归宗,犹之招赘之婿书异姓欲其返本,皆宗谱所当首辨也。书曰传者,産有所属则赋役归之,止争之意寓为。 一、名家谱例,类多与善斥悪之文。余小子德凉序卑,何敢妄附斯义,寓褒贬于字句之内?惟是宗之硕德高行为当代名公距卿之所铭传者,辄载于谱,以闻潜躅。其有显悪为衆所共弃者,亦谨书其事实,为怙终不悛者戒。 一、上、中、下之三殇,详于古典,岂非以年近成人渐修子道乎?如有完姻主爨,已经养亲而不幸早世者,父母不为定嗣,非所以释亡者之恫、慰孀贞之志也。凡遇此等,必谨书“无嗣”,以罪其父兄。 一、妇人改醮,谱削其名,原例已详。至继娶而属再醮者,亦应少为区别。前此未能悉考,类书“继娶”。至见闻所及而知属再醮者,则削去“娶”字,以示从一而终为人伦之大闲,不可喻越也。 一、絶续之际,宗谱最重。如贫而无子,而人不肯为之后者,宗长则当次昭穆之所及者立之,毋得任其推。至家室流离,继嗣式微而不能自振者,亦当祓濯援引,使之上进。如范文正公家法,除为胥为盗告祠黜绝外,虽不幸陷于佣丐,度可拔济,何忍终弃?嗟乎,自今日族人视之则有亲竦,自我始祖视之则同是子孙,仁人廑胞与之怀,体祖宗之念,则引援收恤有如救焚拯溺矣。 十二世孙孝植熏沐拜述 (清金孝植等纂修《[江苏吴县]橘社金氏家谱》清康熙二十五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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