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橘社金氏家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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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0 08:12:5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桐溪公修谱例言[明朝]
  一、作谱之法,悉遵欧阳文忠公之制,世经人纬,史氏年表之法。
  一、书谱先书名,次字与号,如有履历可述者又次书之,后则生卒配葬,最后子嗣,以明继统之义。
  一、男子有为僧道,女子有为尼姑者,谱削其名,以其絶祖宗之嗣也。新谱名虽未削,注明为僧为尼,亦所以深罪之也。
  一、婚配必须族望相当,故书其所居里社之名,以昭家世之旧。如有食图富贵与新发下等人家缔婚者,书配某氏当低一字,以着其亵祖慢宗之罪。
  一、族人无子,以亲兄弟之子继之,如无,推而堂兄弟、从堂及再从与相应者继之,毋得立外姓,以乱宗法。
  一、妇人为夫所出及夫亡再适者,于其夫位下不书“配”,但于子位下书嫁母某氏,以子无絶母之道也。
  一、宗中如有穷有清操,达有政绩,文学可师,德行可法者,当求名公距卿着传勒铭,以垂不朽,庶使后生有所矜式。
  一、妇人果有懿行淑德,孝于姑嫜,和于妯娌,教子有方,治家有法,足为闺门之楷范者,当征名公距卿着传附谱,以励将来。
  一、少妇守节靡他,闻难死义者,其贞烈之操当与日月争光,不独谱牒增重,如遇其人,合宗应具呈宪台,乞其旌表,以敦风化之原。
  一、祖宗墓木,拥护先灵,荫庇子姓,所关风水最重。有等不肖子孙夤夜盗伐,或造房屋,或卖与人者,举族当鸣鼓而攻,大书以着其罪。如风雨所伤,或年久自壊者,衆议以为公用。
  一、坟墓,祖宗骸骨所藏,即前后左右宽厂,亦须(裁)〔栽〕培松柏,以成郁葱佳气。如有不肖子孙贪图小利,开望种植,污秽先灵者,当以不孝论,书其罪以垂鉴戒。
  一、先世遗文或碑铭、表传、赞诛、哀辞、祭章之类,多则别一集,少则附谱,以彰先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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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0 08:13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  续修例言
  一、桐溪公修谱以来,迄今百有余载,其中世系辽远,竦署不详,至幼辈名字而犯尊行者颇衆。今得以刊误证疑,源流炳然者,皆二三宗长素分记名次、遗载事迹之力也。第见闻互异,详署各别,其于体裁未明切。是编悉遵桐溪公旧制,严加考订,间益以数则,亦非己见,植尝与修安定之谱,摘取其紧要者,书之以为法。
  一、唐文襄公质相传为吾宗之所自始,而不敢祖之者,恐妄附显达,贻讥千载也。然不敢没其文者,恐其言之不诬而蹈于轻蔑耳。疑以传疑,存而勿论,是则古人立言详慎之一法也。一、安土重迁,人情所同。其捐庐墓,背族党,转徙于四方者,必不得已也。故必记其迁自何人,徙自何年,去之何地,庐墓何所,庶后之贤达欲归宗者展谱了然,不致迷失其本。便迁徙于外者,亦自不一:书曰“徙家”,挈妻孥、备囊橐而迁者也;书曰“流寓”,承父祖邸业,因之在彼生聚者也;书曰“流客”,趣食羁身,多年而不归者也。其词各别,后之人按文而推,庶可得其实为。
  一、耆寿书,忌辰书,所以教孝。年庚书,所以序长幼。冢墓书,所以重本原且防湮废也。殇亡书,悯其知子道,先贤有降服祭葬之制,不软其名,所以广慈也。妻之前后正副,子之嫡庶承继,尤备载之,其详且慎为。尊尊卑卑各安其位,而齐家之道存矣。
  一、子既出继,必书其名于所嗣父之下,而孙支即系,所以隆嗣续之义,重烝尝之寄也。若援立赘婿、外孙、内垤及异姓等亲嗣者,必谨书招赘某姓、传家某姓,不书某继者,不克继也,特书其姓者,以明神不歆非类,民不祀非族,犹之莒人灭部之文也。出赘之子书嫡系欲其归宗,犹之招赘之婿书异姓欲其返本,皆宗谱所当首辨也。书曰传者,産有所属则赋役归之,止争之意寓为。
  一、名家谱例,类多与善斥悪之文。余小子德凉序卑,何敢妄附斯义,寓褒贬于字句之内?惟是宗之硕德高行当代名公距卿之所铭传者,辄载于谱,以闻潜躅。其有显悪衆所共弃者,亦谨书其事实,为怙终不悛者戒。
  一、上、中、下之三殇,详于古典,岂非以年近成人渐修子道乎?如有完姻主爨,已经养亲而不幸早世者,父母不定嗣,非所以释亡者之恫、慰孀贞之志也。凡遇此等,必谨书“无嗣”,以罪其父兄。
  一、妇人改醮,谱削其名,原例已详。至继娶而属再醮者,亦应少为区别。前此未能悉考,类书“继娶”。至见闻所及而知属再醮者,则削去“娶”字,以示从一而终人伦之大闲,不可喻越也。
  一、絶续之际,宗谱最重。如贫而无子,而人不肯之后者,宗长则当次昭穆之所及者立之,毋得任其推。至家室流离,继嗣式微而不能自振者,亦当祓濯援引,使之上进。如范文正公家法,除为胥为盗告祠黜绝外,虽不幸陷于佣丐,度可拔济,何忍终弃?嗟乎,自今日族人视之则有亲竦,自我始祖视之则同是子孙,仁人廑胞与之怀,体祖宗之念,则引援收恤有如救焚拯溺矣。
  十二世孙孝植熏沐拜述
  (清金孝植等纂修《[江苏吴县]橘社金氏家谱》清康熙二十五年刻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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