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 例 一、修谱从来原所自出之远祖。吾任当原黄帝矣,而世隔代迁,不无附会,今得《任氏大同宗谱》所载先贤三十四世孙北叟着《乐安宗系考》,皱对较凖。故直叙祖、父相承而无疑间者曰《江阴任氏谱》。一、修《江阴任氏谱》,宜从迁居江邑之祖始矣,而以前亦复并载者,仍厥初也。盖谱系传自先人,其无可考者,固不敢擅为增附,其有可据者,亦何得径为遗却?故求目前真知灼见,则仅叙江邑分支谱,欲知前代源远流长,仍存旧传烬余谱。今亦一一校正 一、谱图首画先贤子选,至柏严公止者,尊所自出也。次画江邑世系总图者,明源之合也。后画璜里东溪、西溪、泗河、在城、南溪各分世系图者,表派之分也。余支散处,不为立图,迟之以望。其来合逸支,或出姓不画者,俟参考而后得枭刻也。 一、柏严公始迁江邑璜里东溪,人吉公支实为大宗一派。其余支子,若人介公居西溪,彦夫公迁泗河,旃立公迁在城,俊良公迁璜澜,各有继别之子。其中言某房某分,各就其本支而言,非可概通族也。观谱者宜细心辨别。 一、修谱之法,先书名,随书字某号某、某之子行几,明有序也。次有爵者书之,崇国典也。次纪行实,昭法守也。次书生,明厥初也。次书卒,正其终也。次书坟墓,祭葬有守,志勿忘也。次书娶某氏,即以生卒年月日时、坟墓系其下,有实行可纪者传之,垂闲范也。次书生子某,明所继也。次书生女几,长适某,次适某,篇姻亲也。此为立传系表一定之式。其中详者,或得之传闻,或得之亲见。其略者,不能博访,或世远年湮,俟嫡裔将来补入。 一、谱虽一家之事,而一字褒贬,亦足以风励后人。第灰烬之余,考核未当,而权衡等差,分卑名贱,何敢僭肆,笔则笔,削则削,端有望于后之贤者。 一、传赞止纪已往。通族现在,履历未定,不敢悬拟切实,以费后人损益。 一、志铭、传记、行略,远者没于兵燹,所存十不及一,近今则各分俱有,一时不能尽刻,统俟嫡裔增入,扬先烈也。 一、前人著述不能尽梓,其子孙有捐资愿刻者,亦载入谱后,光家乘、垂后世也。 一、出嗣者,本宗列书其名,明所生也。以他姓为子者,明书原姓于入嗣之始,不乱吾宗也。出姓者,明书其易姓之始,不拒其归也。迁徙者,书其地。从别教者,书其名。总以敦一本之谊云。 一、世系自柏严公以前,虽若源流井井,然经兵燹之余,得诸灰烬,岂无舛错遗亡?即如柏严公上有二兄,已无其名讳行略,况远而上之乎?兹不敢强为附赘,庶几辑成实行之意。即相传荆溪、篌里、云间诸任,皆属同宗。又琴川西门有午轮兄所辑家乘,远祖继周公同出先贤子选裔。至凤公始迁琴川,亦昉公长子东里耳孙。因无确据,不克会谱。倘后欲聚合者,必须两有实证,合族通同为妥。 一、谱既印刷,各支用合同印记,每支给散几部,载明谱首。仍藏一部于宗祠内轮管,以防偶谱搀入。倘有遗失散乱者,通族议罚。 一、谱式上游俱作大本大部,虽若美观,而殊不便于擒带,则易于散失矣。今照吾乡用太史连纸,不特便于展读,而缓急转徙,亦便于筐笥藏贮。虑后者谅有同心。 康熙五十年嵗次辛卯纂修宗谱十八世之璋订 一、纂修格式一遵前人,明绍述也。总图后东溪、西溪、茶镇、泗河、在城、山城南溪,大宗小宗六支分列,表分派也,且以便观览也。 一、首制诰,国典也,彰君恩也。列诸卷首,以光家乘。 一、仍谨谱,溯渊源也,仍厥次也。虽代远年湮,不无遗漏,而后人匙见寡闻,终不敢妄为附会,断自江阴一世祖汝弼公始。 一、谱法先书名,次书字,有官爵者则书官爵,有诰赠者则书诰赠。次生卒,次坟墓,次配氏,次子女。其中或详或不详,缘各支来稿详略不同,非有厚薄于其间也。 一、孝子节妇,被旌典者已昭垂史册。至于无力表彰者,或立传纪,或即于世表中缀以数语,庶几苦志苦节不至湮没无闻为。 一、表铭传序,其人果有实行可征者,方得刻入。否则不免浮诞贻讥,兹所不取。 一、凡事盖棺论定,目前虽有嘉言懿行,而晚节终难预料,不必(跨)〔夸〕耀词章,以费后人损益。 一、异姓为嗣,原无入谱之例,但彼既出姓而吾又不收,将何所归?故附于谱末,仍注明本姓,庶免异姓乱宗之惧,亦不失本人抚养之恩。 一、谱通印八十部,编次字号,给发某支某人领,各用铃记,秋祭带入祠中查验,以杜废失诸弊。 一、一应违碍字様,悉遵功令改写,示详慎也,非讹误也。阅者知之。 乾隆四十八年歳次甲辰重修宗谱二十二世朝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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