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宗谱内首记根源,以昭族属之所自始,不敢妄引无据古宦为宗,虚炫观听,以诬于世。 一、谱之修舆史笔不同,史以明治乱、垂法戒,故善悪并书,谱以正宗派、篱恩谊,故书善而不书悪。 一、凡登科甲及贡监生员、仕职宾耆之类,自当注明。有懿行官绩者亚载之,以见行述之详。 一、凡祖功宗德纪于史策者,必备録之,非惟出自公卿大夫之手,公论已久,饼可使后裔展卷而知,易循诵。 一、生前檗不立传赞,自唐宋已然。即实有善行可称、功绩可録,姑俟诸没世,伊子孙告诸族衆请立传文。故族有品行端方、事多义举者,死后应立传,以劝有德。亦必公议定评,实堪坊表,方为立传。凭臆滥载,皆所不取。 一、妇年四十内夫亡守志,操比松筠,至六十而无玷瑕,无力沾皇朝之褒者,必立赞传纪之,以俟旌表。至有闲范可嘉,亦当按实揄扬,以为后来闺门法。 一、谱分两集,遵欧阳渤系图,法东坡为行传,观图而支派之分合可知,观传而祖宗之纪録可知。 一、系图以世为经,以人为纬。中间五世一提,取五服之义。又以五世再提以终九世,取九族之义。复以九世提起,即贞下起元,元又生真,生生无穷之义。逆而溯之,归万殊于一本;顺而推之,延一本于万殊。 一、行传每一世挨房齐列,上书某公之几子,知所自也。次书讳、号、字、排行,便于称也。又书生卒葬地,纪其始终也。至书配某氏,系某处某公之女,亦不忘本也。及生卒葬地皆详,重其敌体也。后书生几子某某,表其嗣也。如女,书配某处某为室,不详生卒,以载于婿谱,从其略也。 一、承继,所以接宗祧、绵血食也。属在同宗一本,当于名下注有几子某出继某为嗣及入继某几子某为嗣字様,使后人识所去来。有出继外姓者,照前式注明,以便归宗。 一、异姓入继,虽年远世久,应题本人之父姓名里居,则注继某处某姓某之第几子为嗣,非以示归宗之路,亦将免同姓为婚。况孝敬入继,未有不孝敬出继者,安可不使之触目警心乎。一、有迁居别州外府不相往来者,其嗣续之盛衰既不可知,即所生年月亦不可考,则但于伊父名下注子某迁居某处,异日子姓相遇,因地而可识宗,因宗而可识分,亲爱之情自兹篇矣。一、族人有犯极悪大慧,则削其名,以昭炯戒。若有子孙,岂可使之不识祖父乎?不必拘前例。 一、元配早丧无子女者,世多以无后而忽之,至有不及祀典。夫既生为朱氏妇,亦死为朱氏鬼,且存为父之妻,亦殁为子之母,必详书生卒葬地,以绵祭扫。即续然之无后者,皆得做此。 一、续兹来自闺女者,书继配某氏。自再醮或婢,衹书续某氏,不书“配”字。若元配,概以从夫为贵之义例之,仍书“配”字。 一、妇或被出,或夫亡改醮者,礼于庙絶,义不当书,但既生子不可无母,古之哭其母者贤人不免,宜于故夫行传中书其姓氏,至生卒葬处,概不入谱。 一、女婿分属半子,自当记载,惟表其姓名里居,不与本族同也。如有官爵及生监之婿,足光门楣,则书某职某生,同垂不朽。 一、娶改醮者,本为失节,向有不入父行传中之例。第女以改醮不书,而子亦以续改醮而竟削其妇乎?惟载以“改适某”字様,不详里居,亦不加“配”字以别之。 一、凡祖宗坟墓,书山号、土名、坐向于谱内,使后世子孙得瞻邱望而起孝,而强占之弊亦可永絶。 一、凡祖宗祭田,书坂号敌数,俾子孙有所稽放,并可杜盗卖等情,而永延褊祀也。 一、生子命名,慎毋草率。倘有上犯国讳庙号及祖宗尊长讳者,一切避之。 一、自二十世始立排行。百二公派以“孝友睦娴,任恤智仁,圣义忠和,祖宗贻谋,既远云初,延庆自长”字様,每代按字递传毋错。百十六公派以“太元希白,简素真淳,谦恭诚篇,正直平均,宽厚敬恕,廉节雅驯”字様,亦每代按字递传毋错。 一、家谱须诚怒家房长收执交代,藏必坚固,不令损毁。违者议罚外,有不肖子孙售之渔利者,板族鸣官究治。 一、昔欧阳公五世系图,诚千古不易之良法也。直下者为父子,横列者为兄弟,五世一提,以明五服之义,九世再提,以彰九服之情,如木之叶茂枝繁而同出一本,水之千流万派而共归一源者也。作谱之意,其在斯乎! 时大清雍正元年葳在癸卯仲春吉旦,二十世孙效峻谨识。二十二世孙邑庠生礼敬书 (朱廷献车纂《[浙江嵊县]剡北德政乡赤石里朱氏宗谱》1913年余庆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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