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吾族自始祖讳明至二世藩,有伯仲季三支。藩其长分也,历历可考。次分自二世至五世,三分自二世至四世,冢墓俱在,祖莹、名讳、字号悉无确查,姑阙之,以待参考。 一、长分自始祖讳明以下,至三世讳海、讳湖、讳江、讳流,皆兄弟也。江、流无嗣,自此分支。海之后名字历历可考。湖之后历四世,冢墓虽存,名字失传,姑阙之,以待参考。 一、吾族无劳山之东麓有伯仲二冢,相传以为张氏之先代也。但旧无碑记,无从确考,姑阙之。 一、吾族庄南地名菲畦,有土冢数圻,名南新坟,庄西地名菜园,有古墓数圻,名北新坟,大抵张氏之先笙也。第昔人尚朴,不树碑,不刻铭,无从确查,姑阙之。 一、族谱书法,五世相为一图,递次而下,做欧氏之法,令后世閲者昭穆分明为。 一、谱书内室,凡两娶以上以次书,不称继,省文也。妾有子则书,无子则不书。一、谱书嗣子、嗣孙,直书某之子、某之孙,奉某叔伯某祖祀,示不忘本也。 一、吾族乏嗣者,当取同宗旁支奉祀。如祈养异姓,不许填入族谱以乱宗派,且犯《春秋》之戒。 一、吾族人丁藩盛,或以后人袭前人名讳,大为不敬,须自更改。如重字者,遵韩子二名不偏讳之例。 (清张惇等纂修《[陕西礼泉]张氏族谱》清乾隆二十年抄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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