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礼·檀弓》:“幼名冠字。”故凡年未满二十者不书字。但俗相沿,年十五而有婚娶者矣,且有入泮成名者矣,酌之《家礼》十五可冠之说,凡年满十五,亦书字可也。 考诸经传所纪,妇人但以姓系氏,如仲子伯姬姜氏不书名,盖妇人无外事,名不瑜闘也。然观《家语》,圣母顔氏有名,则妇人之名亦有宜书者矣。今于考妣以上间书名,使子孙知讳,以下则待后来者讳之,故其名概不书。 凡世系内有单名者,加“讳”字以配之。若世派内则祗注单名,盖君前臣名、父前子名也。每于世系上格注明某祖之子,世派注明行次,父子之相承,兄弟之相序,庶显而易閲。 初娶书“元配”,尊父命、正大伦也。继娶书“继室”,再娶书“后娶”,嫡则书“嫡配”,妾则书“侧室”,毋得渎乱以干名分。若吾父以上则概书“配”,妾书“庶”。 人家谱牒多有讳妾庶侧室而书之曰继配、后配者,此为之后者欲尊其母耳。不知虽尊其母,实卑其父,并陵其嫡且诬其祖矣。《春秋》书:“帝于太庙,用致夫人。”以妾敌君,圣人之所深斥也。且一言妾庶侧室,岂逐有碍口碍目之嫌乎?夫尊莫如天子,贤莫如汉文帝,其赐南越王赵佗书,何以曰“朕高皇帝侧室之子”,直言而不讳也。亦可知天地常经,古今通义,有不可以私心窜入者已。 《左传》:惠公元妃孟子。孟子卒,继室以声子,生隐公。仲子归于我,生桓公。按孟子称元妃,声子称继室,仲子祗称姓字,此元配、继室之所由分,亦嫡、妾之所由辨也。隐公系声子,桓公系仲子,此所生子即注于生母行下之例也。 凡继娶、后娶,旧例书元配某氏生子某、继娶某氏生子某、后娶某氏生子某,为之后者固知所自出矣。然以前母之子架于后母之上,殊乖伦理。今更定元配、继娶、后娶俱平列于前,某氏生子某总注于后,庶免母子颠倒之失。 凡嫡与妾生子,或有先后之不齐,若从常例注于生母行下,则行次恐有倒置,宜于世派后总注生子几,次序照依年齿书长某、次某、三某、四某,另提一行,书某某嫡生、某某庶生,庶几嫡妾之辨明,长幼之伦亦序也。 凡女之生卒年月日时不书,以其归他姓也。 谨按《春秋》称“叔姬归于纪”,“伯姬归于宋”,《诗》称“之子于归”,《传》称“仲子归于我”,故女嫁书“归”。归者,承父母之命,从一而终也。改醮者则变文书“适”,“适”则非“归于”之义矣,所以码女贞也。 谨按《春秋》“伯姬归于宋”,“叔姬归于纪”,因其全节守义故,始终详録。此女之贤者,亦得列之家传也。 凡已嫁之女,其生卒葬不载吾谱。若未许嫁及已许嫁而卒葬于家山者,此与所许之家无涉矣,应于父世派内书女某殇、葬某处。若年满十四,书“及笄”,而卒葬某处,其祭依殇子之例。 近世多童养之媳,其未婚而卒葬者,若竟署之,魂魄两无所着矣。揆之恩义,可于夫世派内书聘某氏未婚而卒、葬某处,列之附载亦可。 凡夫卒妻改适者,削之,所以码妇节也。有子者则于子世派内载生母某氏,所以广孝思也。或变例夫世派后注子某系某氏生。无子而有女者,亦从此例。 孔子曰:“同姓为宗有合族之义,系之以姓而弗别,缀之以食而弗殊。虽百世,婚娴不得通,周道然也。”故作《春秋》,于昭公之娶吴则变文书孟子卒,为尊亲讳也。近代有同姓为婚者,多以不宗为解。不知宗虽不同,姓终无别,又安知百世以前非合族乎?故凡遇误婚同姓者,拟例阙姓不书。但以名见少,寓厚别之意,原无名以行次书。死,题神主则冠以“王门”,母书王门显妣某娘,妻书王门故妻某名,题墓碑亦然。女妻同姓者,从阙姓例。 凡子女俱无者书“无传”,无子有女者书“无嗣”,善而啬后者书“乏嗣”以伤之,盖《春秋》书不雨陈灾之意也。若壮年荡废,不娶无子者,直书“不娶无后”以警之,即孟子不孝有三之例也。无故出妻而无子者,准此例。 凡因世远无征,或遭逢变乱,或迁徙他所,疑信难定者,书“失考”,盖嗣息之有无未可知,非无子者比也。 凡无子而立兄弟之子为嗣者,于本人名下书立某第几子为嗣。以子继兄弟者,于本人名下书某子承某嗣。有兄弟同乳而生者,必书曰“变生”,以其年月日同也。 凡立嗣,先亲及速,同一亲也。由多及少,总以应立为上,立贤能者次之,立爱斯下矣。立异姓则无此理矣。且律例昭然,纵欲循情,不惧国法乎?独子与长房长子皆不得过继。至若有以弟继兄、以孙镧祖者,削之。 凡承嗣者,应继所嗣之祀,乃有因嗣父已卒而复归生父支下者,甚非忠厚之道。今于修谱之际,仍纂入嗣父世系中。 凡各股有乏嗣祖考,宜以子息多者继其后,此兴灭继絶之仁,尊祖敬宗之义也,愿我族衆共敦此谊。 凡有无传之祖,世次阙如,字讳莫辨,生卒娶葬或有或无,既不敢强为附会,又不忍听其淹没,不得已为附载于各股卷终之后,俟入祠之日设主享祀,亦敦本之所不能忘也。 《礼·丧服传》:年十六至十九死为长殇,十二至十五死为中殇,八嵗至十一葳为下殇,七歳 以下马无服之殇,生未三月不为殇。又《檀弓》:“周人以殷人之棺椰葬长殇,以夏后氏之压周葬 中殇、下殇,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之。”又文公《家礼》曰:“凡为殇服,以次降一等。”又曰: “男子已娶,女子许嫁,皆不为殇。”又程子曰:“无服之殇不祭,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,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,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,成人而无后者,其祭终兄弟之孙之身,此皆以义起者也。”按此乃古人敦厚骨肉之至意,知此意者或鲜矣。今酌定子生满八歳而死者,得于父世派内书“殇”以伤之。若年满十五,得连珠列图,书“无传”以悼之。《家礼》云:“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。”盖年满十五,亦可以成人待之矣。 是族虽寒微不出,非族虽显荣不入。故异姓例不上谱,盖彼原有族可归,无为混我宗盟也。 谨按《春秋》:襄公六年,莒人灭部。公羊子曰:“莒女有为部夫人者,盖欲立其出也。”榖梁子亦曰:“莒人灭部,非灭也,立异姓以范祭祀,灭亡之道也。”按二《传》与经文不合,未必是宣尼本意,然足见异姓乱宗,自古为戒矣。今于立异姓者,直书“无嗣”,以某姓子某入继。“以”者,不以者也,入逆辞内弗受也。以子继异姓者,亦明书某子出继某姓。“出”,不当出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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