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按宗谱原修,宣公时以太史兢公为起祖。宋时抚、建会修,以宣公为起祖。彭泽复修,以学士仁公为起祖。至明宣德乙卯棠阴重修,以八府君为起祖。迄万昏乙酉,和公、仁公房下合一十八族于抚城望台楼会修,复尊宣公为一代祖。以后分支衍派,法做朱子,欧书苏吊,世系井然。宣公以上从简,止书生殁,惟李子太史公、宣公,编、经、绍三公,另详实踌载之。越雍正丁未,秉良公分修房谱,自秉良公以下支派事趺详载,秉良公以上亦概从简署,惟録宣公与夫人行实及图像,并编、经、绍三公行踌,依忠敏公、忠庆公原録载之。此前事源流也。 一、房谱续修于乾隆辛丑,合秉良公房下于胜武公祠内。自雍正丁未以后,各支景辑草稿付局,仍用朱子法,苏体横图,明世系于前,欧体直书,纪事实于后。剞刚印刷,清对讹错,详且备也。 一、棠阴世系自八府君至秉良公十七世,凡系并肩从祖,欧书苏吊,悉遵前式。 一、秉良公图像列前。以下世系支派,原已登谱之祖,照旧载入。凡续登谱之祖,详载名行字号、生娶殁葬、男名女适,间有简缺者,原草无其文也。又已殁无传,例书“止”字。或亦未载者,均据各家来稿,以承继有待也。至原取字名,义涉僭妄,辄改正一二,避干犯也。 一、我支地迥人繁,重名者多,固宜避讳。柰存殁既殊,称谓已定,骤改则失口传。凡定于未修谱之先者,尽仍其旧,既修谱之后者,宜放而避之。至兄弟派行有失次序者,悉为改正。 一、初娶生子者,以子系初娶下,再娶生子者,以子系再娶下,妾生子者,亦以子系妾下,明所自出也。有子出继者,于生父名下书承继某人,不忘本生也。至恩抚之子,照原例録之,不轻弃人嗣也。 一、直书于人名下载生子几名某。系已生者,则后面另有开册注明生年月日,横图亦依世代书明,存实録也。其有未生而系预丁者,不另开册,不入吊图,祗于其妻妾下预载名某,以为之兆也。 一、棠阴为八府君卜居之所,子孙迁徙者衆,详载地图,以便观考,不忘所自也。 一、先祖坟墓,体魄所藏,世远则易遗忘,地胜则防侵占。故存宣公与孟夫人葬图,便远近祭扫者识也。志先儒题咏,示印证也。阳坊象形,各祖葬所,绘图列名,以传子孙,庶知其根由也。 一、近代宗祖嘉言懿行及闺闲贞节等事,理合表章,以为后人观法,但颂扬字义有假借处,恐干忌讳。兹惟于宣公、孟夫人暨经公、仁公行署、墓铭、像赞照旧刊刻,以文翰留传已久,从其朔也。又存竦公、秉良公下至銮举公行踌,以竦公为棠阴起祖,秉良公至銮举公为冠裳坊房祖,详所出也。自数公而下,虽旧有文翰,概置不録,以志慎也。 一、房谱三十一部,以“千”、“枝”、“万”、“派”、“本”、“同”、“宗”、“秀”、“毓”、“英”、“多”、“善”、“庆”、“隆”、“秋”、“桂”、“春”、“桃”、“得”、“意”、“中”、“乘”、“长”、“风”、“簇”、“拥”、“金”、“增”、“拜”、“紫”、“封”三十一字,每部编一字号,下书某人领执,以防儒也。 一、修谱工程浩大,赀费输写,丁助每丁出钱五十文,乐助自拾千以至一二百文,俱列名刊载。其有入丁助未足者,照实收数目载之。至事竣散谱,每部谱价额钱贰千文。 (清吴人夔等纂修《[江西宜黄]吴氏秉良公房谱》清乾隆四十六年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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