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例[乾隆间] 一、族谱列五世为一图,一以五世之内服犹未尽,展卷间而父子祖孙聚首如在,一以作谱之后必将世列子孙,方幅之纸难于累累增加也。故首卷自一世列至五世。一世者,吾五世祖也。五世者,吾祖行也。次卷自五世列至九世,则五世改升顶格。九世者,吾孙行也。今之续谱,自宜依其例以次脱卸,以六世父行顶格,下逮十世为。盖作谱之始,苦心斟酌,舍此更无良式也。一、吾家旧无谱,自先伯祖主政公作谱时已称惟祖考三支犁然可稽,其余多不可考。故前谱中、上二卷,所称一世、二世以至九世者,专指吾五世祖之后人而言,其余支虽分五卷列于谱内,然各以其名讳可考者为一世,非谓其与吾五世祖为辈行也,閲谱者观前谱后序并各支首引文自知。故于前谱刻板仍旧,续谱自五世为首,上接前谱,敬遵先人成规也。 一、初作谱时户口尚少,故第载名讳而支派已屈指可知。然今五十余年,后辈已有展卷茫然不辨亲疏者矣。况今续为后谱,卷帙愈重,名讳愈繁,辈行愈加,眉目不清,更滋疑惑。故分为支派,增添眉目,于五世顶格旁书称四世长支某人几子,二支某人几子,四支某人几子,于九世顶格旁书称八世长支某人几子,二支、三支云云,欲使閲谱者由小枝以谢大枝,由大枝以谢老翰,分之愈详,益知水源木本之不远也。 一、五世自吾祖辈行下大书名讳后,其分书字爵婚嗣,前谱已详者不载,其未详者续书之。至吾父辈行下前谱所载名讳,或有另改他名者,或有早亡者,并为分书注明,以证合前谱。盖前谱书法慎重详细,今止依前谱续添,不敢稍失尺寸,庶不致前后互异,敞人疑惑也。 一、坟墓者,先人归骨之地也。古云:墟墓之间,不期哀而哀,故孝子仁人之心发于此最切也。忌日者,孝子终身之丧也,故忌日不乐。所当谨诘,以传永久。但曾祖以上已多年远无考,其可考者另为一卷。祖、父辈行以下俱按支开载,分记名讳后,其间有未详者,俟详采补刻。至庶妾有子者,例得入谱,母以子贵也。其忌日葬处亦得备书,终子之志也。 一、嗣子必书,详所自也。外徙必详纪其所,祖宗嗣续,惧湮没也。养子必注明,恐年远无考,乱吾宗派也。 一、先世设立祭田,俾后人春秋享献,敬宗合族,诚大惠也。然世次愈远,子孙益繁,或恐昧其源流无所遵承,故详列其坐落顷亩以及所应办理之事,另为一卷。 一、前谱称诰敕、诗文、宦踌、行谊檗不他録者,盖缘当时去先世未远,家传口诵,无待表扬,自足动后辈景行。今五世之泽或恐渐湮,故宜揭示也。伏念先世行谊宦踌,载行述疏稿。至于诰敕,乃朝廷特典,古人荣君之赐,原非夸也。他如乡贤祭于学宫,乡饮关于舆论,实足有光家乘。皆宜并载,另为一卷。 一、谱内所刻名字、婚娶、忌日、葬处,俱依各支开送稿本。其无稿本者,亦俱面问开列。中有未详者,即留黑牌,以便另日考核补刻,非有他意,閲谱者勿疑故有详略也。 七世孙柱曾谨识 四修家乘凡例 一、谱旧分四册,今作五册。第一册、第二册俱以原版印刷。废第三册,而以新辑者为第三册,以章幅之太多也,故分上、下二卷,订为两册。第四册详各别为世之五支。其原第四册所载《忌日考》、《禅祀考》,皆升附于第一册之末。其崇祀、墓表等另印单行。 一、旧式以五世为一图,今仍其式。按旧谱六世以上已详于第二册,七世已备于第二册,八世则犹未全见,十二世者已有数人。今新辑以八世顶格,至十二世,满五世之图矣。其七世之子嗣、官爵、葬处或未详者,即补于七世某几子之下。 一、丁氏分支自三世始,共三大支,所谓老长支、老二支、老四支者是也。老四支又分前宅、后宅两支。前宅乃我二高祖之后,自为一支。后宅则我高祖之后,又分九支,照人所谓丁氏九支者是也。谨于边格中注明某支,庶愈分明愈连贯也。 一、谱列五世为一图,谱皆图也。前编修时人少派近,勿用另图。今行辈益多,支派益远,后生小子有展卷终日而不得其统者矣。今增世系图于各支之前,使读者屈指可了然也。其图则于第三册首幅载丁氏三大支总图,次于老长支、老二支前各具一图,至老四支之长支又分九支,则于其各支前各具一图,老四支之二支又共为一图,计人数之多寡,不得不尔,非敢有详略也。 一、第一册于各名讳下,但详字爵婚嗣而不及葬忌。至大木公续修时,乃并详之,读其例可云尽善。然今字数愈多,赀力日艰,谨详字爵、婚嗣、葬处,而卒忌不详,参两册之例用之,非敢妄有损益也。又凡二册所已载者,皆注云详二册,免重复,且省物力。 一、先主政公旧例云:“凡起名字,务先检谱,期于不犯。”今人计数千,相去或百余里,欲使无一字相犯,其可得乎?今议若两字名俱犯者,则不得不更,即一字名相犯者,亦不得不更。若两字名而或犯其一,一字名而或犯其音,则亦且置之矣。然则自今以往,为父兄者,务于命名之始慎择之,为子弟者,勿于定名之后乱更之,庶不至孙蒙祖讳、昭犯穆称,如先主政公之所忧乎。 一、丁氏才十余世,名字相犯已属不宜。今按各支所送谱,至行辈字已有叔垤祖孙相重者。自今以往,若起单字名者,或可检谱而不至于犯。若欲定一行辈字,须于春秋两祭时同衆声明,免后日更改大费气力也。 一、书之有序,所以序著书之意。若修谱之意,则先主政公之序尽之矣;续谱之意,则先萼亭公之序尽之矣。今不再序。 一、是刻财出于衆,计丁与计地立行;每丁京钱一百文,每敌京钱二十文,其不足者,以祭田所余添足之。力出于衆,此支与彼支分任。每支议出一人,每一大支再分小支,各腾清本,刻期齐缴。即以其人醵钱,亦刻期齐缴。议定于丁卯三月,稿清于丁卯八月,工起于丁卯十月,以之者不可多得能手也,将告成于戊辰十一月。较大木公续修时已为速矣,则衆擎易举之说也。 一、是事初谋举行时,例俱从旧。踏增见识浅陋,以大木公之不翻刻第一册也,因亦不敢翻刻第二册,及讫覆閲,则头绪未免繁多,不利后生之目。今拟清腾一部,择后辈之老成者授之,俟二三十年后再续为。呜呼,是谱之续也,议者多以为难。然未满二载而工克告竣,天下事患不同心协力耳,苟数千人中而有十余人同为,则亦可以为之而无难矣。是我先主政公之所望也。 嘉庆十三年葳次戊辰闺五月五日八世孙跨增谨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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