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谱例言康熙甲戌修诸例十条,详征修族诸引内。[嘉庆十年] 一、吾族自始祖由江右迁楚,本支累世,谱牒详明。泊明末造,残于兵燹。康熙甲戌,胥东公广为搜访,刻有成书。乾隆壬辰更为纂辑。特以离居三邑,迁徙殊方,食指繁多,难于一一稽考,兹仅就心斋公支谱付梓开雕。黛族中有以收族为念者,各清其派而合之,踵事以增,亦可为问途之(经)〔径〕。 一、字派以防凌乱。旧派十六字,新派四十字,除学名已定不能改正外,子孙不得妄意更换颠倒,使辈分莫考。新派已毕,另起字派可也。 一、横图做自欧阳,今依为式而定以五格,则五代之服一目了然。推之百代,亦无不易见,而大宗小宗开卷即得矣。 一、四房有总图有分图。总图自始祖至去华公止,明四房之同出一源。分图则房各为图,明四房之有条不紊也。 一、始祖以下十世,止详其一脉相承者。其旁分虽不能详,亦必备载其讳,使后世知某祖有几子、某祖有几弟兄也。其有子孙可考者,即于其讳后注云某地某处皆其后,无可考者,姑阙之以俟考。而合族之谱,亦于此略见其端为。 一、过继之子,但于生父下注云某出继某,嗣父下不再及生父,重继嗣也。过继直注嗣父下,于某氏下不注者,非其所生,恐失实也。亦有过继同宗而生父、嗣父下并注者。亦有某氏本有子而其子终于无后,不得不另立他支子,以继父后生子、嗣子于某氏下牵连书之,孰出孰继,自可从他支某子出继某参之,亦不分注于嗣父下。凡此,皆例之变也。 一、他族谱式,有无子者但注其名于父后,虽曰于礼有所据,但不孝以无后为大,注于父后而父下竟空白一格,是几疑其父无后矣。今于无子者,仍将其名于图下另书一格,不以罪累上也,于名下不注一“止”字者,下无所系,其止可意会也。 一、异姓不许乱宗,养子俱不列名。至本生之子出继他氏,则为注明,而本身及其子孙仍详列之,恐彼姓之谱不载养子,则此一支竟失矣。若出为僧者,但于序其父母内一及其名,所以屏之也。 一、男子二十内外而卒,虽未受室生子,亦得入谱,以示其历世有年,缘以存之。女子亦连类相及,以其亦属父母所遗。若未嫁而死者不载。 一、妻称某氏。继配旁注“继”字。侧室则矮一字书某氏,旁注“侧”字,防匹适也。 一、妻族止载某处某人之第几女,使后世知某处某人之后与吾家局戚属,水木之思,不忘其所自出也。若其祖及伯叔兄弟虽甚贵显,幅隘不能悉载。至妾则不必致详,以别于妻也。 一、改嫁之妇,(推)〔惟〕出与庙絶之义,不得提头另详,但于叙其夫内云妻某氏而已。若无出,亦不载。 一、祠宇为历代祖考神灵所栖,坟墓为历代祖考蜜岁所厝。今于祠宇新旧読其原委,坟墓注其山向,碑刻之字様,碑石之长短,宽窄厚薄,一一详其款式,一开卷而孝弟之心必有油然生者,正不独入庙思敬,过墓思哀也。 一、坟墓之某山某向,卒葬之年月日时,亲串之里居名讳,匹(妃)〔配〕之元继适庶,过继之支分亲疏、嗣立回宗,俱系各房稿本腾写,各房首事校对,其有详署互异,考据失实,仍俟各房首事续修补正。 一、置田奉祭,神所式凭。凡祖遗公置及陆续买置者,务将坐落、圻程、亩数,逐一备书。每年计其所入之数以为出,一以使经管见其已有此数,不得侵渔,一以使族衆见其止有此数,无容物议也。 一、文武取士,功令所颁。始祖以军功起家,劳于鞍马,遗命示后嗣子孙,当以文章报国,毋徒以武功为事。自时厥后,科嵗入学者,详乡学题名。乡会中式及五贡入成均者,遵照府县志科目表,逐一着明。其中无一以赳赳备干城之选者,抑亦家势单寒,未见其材之可用,非但以奉祖训为矫语也。 一、龙章宠锡,对扬王休。历代诰封,巢为一卷。至大宪之刘奏,将以上邀君既者类及之,诚弈世旷典也。 一、乡会两试功令,增排律一首,声依律和,休扬鼓吹。兹取朝考馆课、乡会中式、恩拔葳贡各诗卷为一帙,和声鸣盛,拜献之先资也。 一、省、郡、邑、志,国史支流。凡选举、文苑、宦踌、孝友、篱行、节义、隐逸,以及列女之已载诸志者,登之显微,闻幽间里,以为荣施,家乘亦藉为光宠也。 一、家乘与志传为表里,宦踌有未入志,列女有已入志而无传者,俱以传补其阙。至女之有真节可録,附之从其类也。 一、先哲之格言,后人之模楷也。凡历代垂训之可以佑放后昆者,或摘藻成文,或吉光片羽,思家学之渊源,亦典型之如昨,敬録家训一条,以为子孙法。 一、兿文分内外两编。外编録名贤题赠,以为家乘荣宠。至本族之记述有关族事者,唱和可以考世系者,録入内编。其余即事感怀、名流属和,概不收入,以自有专集行世,不胜録也。著述有卷帙可考叙跋则録之,仿《通考》载书目之意也。 一、卷后仿志体例,列闻一条。以先人笔踌、父老传闻,间有家传文兿所不能入者,陆续登之,手泽口泽,斯亦考证之助也,姑刻数条以发凡。 十五世孙品谨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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