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鹄总以我珪房世袭谱为定,奏称谱系源流,真正明白也。其余各省房谱,以此绳之,合则收,否则去,毋使两岐,真假莫别,致笑方家。 一、谱号昔未东归,世袭散在吴楚。凡属我武城一脉者,家系均顔以“武城谱”,昭本源、重土著也。今仍之。 一、修名非示街曜,年经三十,事便失记,古人所以谓不修非孝。吾谱旧称始自常侍辉公。兹于常侍上下各房,旧谱凡称引,为梓刻、口传、笔记而有功者,虽父子兄弟,悉载无妨,否则虽大显贵,亦不胜録。 一、旧志,万唇廿三年御史姚思仁牌行嘉祥,该县考定详明者,崇祯乙巳吕兆祥重修,乾隆辛丑翰博又修。兹均敬守,摘録梓之。 一、称谓从今。府县,当年葬时有非今名。官爵,后来益赠过于生时。兹均据作者称之,以便查览。 一、奏疏,撞头俱遵旧式。六十九代翰博博案:旧志吕兆祥所载争袭一节特详,虽彰公论,实扬家丑。兹并删去,以昭篱亲不偷家训之意。 一、编音类诏祭、赞诗、论序、扁乐、诰封等件,照志挨年编次。撞头,崇祯已前用二撞,惟顺治以来用三撞者,以志顶戴冠谱首者,重龙章也。 一、兿文有宜恭避处,固加意更替,以昭敬谨。而各本润色胜古本而数见者,则亦从新,閲者自知。 一、派系图仍旧用欧法,五派团聚,便查览也。 一、开派祖旧以巫,又以藏。嘉靖中奉旨世袭则断自宗圣,兹敬守之,不敢有易。 一、像图,汉光和元年戊午,我宗圣固同奉勃画于七十二子之中。唐开元八年庚申,又奉动特画像,坐于十哲之次。外此又有燕居小影。兹固敬遵新旧等志,而各祖旧像,自智容半像以外,亦遵旧谱以附之。但赞语易旧另列门类,不缀像后,庶不以尺副限也。 一、家讳。字从“众”、从“今”者,除奏疏外,理合敬避,以“叁”字代之。孙子名同二代者,易以“沅”、“伸”、“槿”。余祖皆从庙中不讳之文可也。 一、书“详”有别,有而不获曰“俟详”,闻而不确曰“查详”,知而从署曰“未详”,例议难收曰“不详”。 一、排行,便查系也。毋敢有乱,昭的派也。吾谱旧有“宏”、“闻”、“贞”、“尚”、“衍”、“兴”、“毓”、“传”、“继”、“广”、“昭”、“宪”、“庆”、“繁”、“祥”等字,以之命名,故谓名派。各房先人手定语句,以之命字,故谓字派,即房派也。间有用者,仍之。名派,孔氏六十一派用“宏”字。“宏”本从“弓”从“ム”,兹敬避作“宏”,吾族六十三派用之。递至“祥”字,则七十七派矣。系内非本名派而雷同者,易以“阁”、“问”、“植”、“上”、“演”、“妩”、“育”、“专”、“纪”、“僮”、“照”、“显”、“卿”、“解”、“详”以别之,房派有同则不易矣。 一、更替地名山形人丁名,白字取音同形似,纵与关契不符,不得藉此乱彼滋事端也。 一、珪、旧、署前系,旧支谱祗摘本房脉祖,余从简。兹聚鲁、吴、楚、广、闻、浙、川、云、贵等谱,约千余通,从同删异,补缺正讹,皆有所本,执一册而独断者,阅自知之。 一、珪房谱,固称鹄矣。而旧、署两房,多因房谱至房谱,互异处舍寡从多。正以武城谱惟署,至可徒、洪立、宏立为南丰三祖者,其中传数互异甚多,或云五、六、七、八不等。博按:署迁抚州乐安,是为南丰巩祖,时犹唐季也。越后遂不能考其派系,非无考也,五、六、七、八难确定也。近称五传者多,故仍之以从同。 一、分房必五派元孙而后,盖取五派亲尽服関之意,且于未入者,便补系也。 一、传絶,局谱现在分明,甚不可于五派分房后冒名顶替,有碍未来房系。 一、接上某房系,必于房下标处注明者,便查也。 一、家某处,使人知其住居而查系也。然太涣散,不便标地,则于系中注徙某方,仍以原居土名统之。 一、配氏虽与夫敌体,然必统于所尊。兹以配某氏旁注而不大书,特表与夫并立者,示夫为妻纲也。非同邑,必于配氏下书籍某县以识之。 一、生没葬向、讳字行号、配娶某氏,间有缺署,仍依旧式而不敢妄增只字,以成信谱。 一、房系了处,用一阴文全字以志之。 一、雷同、例忌等字,或取音符字异,或于偏旁加减,从■更斟。然族繁势难,故非例禁字様,亦姑仍之。 一、夫妇,人伦之首,名分不可不正。下采未娶书“聘”,既娶书“配”,续兹书“继”。娶妾为嫡压不书,有子书“副室”者,所谓子赖母生也。妾子贵封嫡母,书“副室”则贬,书“配”则抗议,书又娶某氏者,所谓母以子贵也。 一、妻以从一为真,或出,或寡而再嫁者,妇道玷矣。有子书其生庚,纪子身自出也。没葬不书,明与庙絶,外之也。又恐与无稽者有淆,故书“不详”以识之。 一、子女嫡、继、妾生,其出非一,而总数若干,要由夫算,示其子统于父也。第继出,案子长幼,知其生母。若嫡、妾并生,必于嫡、妾,生则年庚时下,没则葬向了处,各注子名某女行几,然后生子女行中又总挈之曰生子几名某某、生女几长适某次适某,一则有所统,一则无所混也。一、女嫁书适某姓某,未嫁书字某者,便后查也。且其夫倘有不幸,嫁与未嫁,其中亦甚有间,大节攸关,甚不可含糊书一“适”字以概之。 一、合葬除老谱难查左右外,嗣后不可含糊书合葬某处,必先书主坟,后书伴者,男为女主,尊为卑主,不以年月前后论。曰伴左,曰伴右,指女者卑者伴尊者男者之左右手,非指对墓拜奠之左右手也。 一、居、伴书亦有别,伴则挨棺下葬,居则离而有间。 一、出抚于异姓,书出抚某地某人为后,母嫁随往者书寄居某姓某某家,均冀其归也,或日后可令其为分迁祖也。若养异姓义子与随母入户之子,概不收録,明非一本也。至本宗过继,于其生父下生子女行外加一圈,书以某嗣某某为后,继父下书抚子名某,又加一圈,书系抚入某某几子。每则直七字并圈,居格八眼,庶子名不致倒冠父上。且两书之,一便查,一识本也。一、圈乙用于絶房下,杜后来冒认。若查审不确,仍缺。 一、抚异姓子,其人絶矣,应书圈乙。然异姓篡宗,既得我産业,又葬我祖山,年葳久远,彼归宗而强我山,不几为他山耶!故书“嗣不详”以志之。 一、子女夭殇,于其父系中生子女后一行加一圈,附注“夭”,葬无使抹冢,不另立表。 一、外徙者,其亲房人不知其没葬配氏,亦于其父下加一圈,标名附注,不另立表。一、坟山丈尺,管理自应各有凭据。兹议不许藉谱为日后争竞张本,故系中衹书生没葬向。查坟有确实者,另详兴记。如有虚诳,坐本房首事。 一、载葬地,自某祖徙某邑必先注明。而其子孙葬在祖徙之邑者不书县。葬外县而书者客之也。自外县扶概来厝者,书“归厝”二字以识别。 一、编次诸件不列卷数者,便补缀也。冠世袭者,重宗子也。其余路远人繁,势难空白,俟梓稿到便镌,前后相衔,不挨房装。然案而查之,前后究亦了然。 一、旧谱自乾隆四十六年辛丑已奉禁避条例,固加意更替。兹恐谱散难遍,如故藐法不行销毁,坐其房长。 一、总谱四通,一归嘉祥,一归永丰,一归楚庙,一归宁乡。其余房谱随竣随发,虽人丁之分合、卷牒之多寡不一,而其源委本脉则一也。且发房谱颁立字号,一杜私卖,一便书查也。一、吾姓散衍海内,凡未共谱之人,实非同宗之族。历来各嫡,嘉祥、宁乡两大宗子,先人杜冒存真,照旧修葺。至补缺正讹之处,均本汉尚书焯、谭两公及常侍辉公以来各朝旧谱,注载详明,最为真确。惟杜冒造,东宗盖以“翰林博士”八字(铃)〔铃〕记,南宗盖以“省身念祖”四字龙章。兹照旧戳盖,并呈衍圣公府暨移嘉祥、宁乡两大宗子所在地方官长,请互核印。但为子臣之官衔、印信,不敢加于诰封、宗祖名上,祗可另页,盖于谱首,以致异种串弊私拆印谱,抽换添开,并将支嫡互淆。昨查前弊,吊销各处错板,旋被工混。兹议南宗加意细核,逐页戳盖雍正三年恭世宗宪皇帝钦赐“省身念祖”四字龙文圆章。卷帙虽繁,如一页未经戳盖龙章,即系抽添错板。似此严防,则假宗子名目冒造新本及捏老谱故意乱真等弊,亦可以杜矣。 东宗嘉祥毓博、南宗宁乡衍咏合识 (清曾衍咏等纂修《[山东武城]武城曾氏重修族谱》清嘉庆十一年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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