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自长分叙起,次二分,次三分,次四分,务叙毕一分,然后另叙一分,俾各分无相参差。其各分中又各有长支衆支,亦必叙毕一支,然后另叙一支,庶有条不紊,使閲者了然于目。 一、既卒者,宜书讳某。谱惟始祖、二世书“祖”书“讳”,其三世以下皆直书某名,非惟以从简便,亦示统于所尊之义。 一、外家皆书名某,不讳者,以谱吾尹氏作,为尹氏讳,故不为外族讳也。 一、各支详署及外家名氏职衔,但据所知者而记之,不及悉为考核。 一、西小屯一支,前无所考,故另叙于后 续修三修族谱凡例 一、谱所以传信,其传闻未有确据者,仍阙之以俟考。其实为同宗,携谱来请,对证详明者叙入,以杜异姓乱宗之弊。 一、旧谱所载,或有遗漏,或有颠倒,今悉更正补载,以求详明。 一、后人名字,有与先人两字重者,后人改之。有重一字,系远支者仍之,近支者改之。幼与长重,幼者改之,以示尊亲之义。 一、谱创修分作二卷,续修分作四卷。今族姓蕃衍,宜分作六卷:自长分至二分长支订为卷一,自二分二支至前八分之四订为卷二,自二分二支前八分之六至后八分之八订为卷三,二分四支订为卷四,自二分五支、六支至三分、四分订为卷五,自传记至西屯订为卷六。分六卷实一卷,以寓相维系、相亲爱之意,庶不至分门别户。 一、谱分守藏,某分某人藏一部,寄住外乡外县藏几部,悉刻载谱之末,以示可考。 一、修谱功程系合族按地出钱,出入一切悉刻载谱之末,以示无私。 一、族衆有轻财好施者,按地出钱以外,情愿格外出钱若干,悉刻载谱之末,以旌其敦宗睦族之义。 (尹元熙等纂修《[河北南皮]尹氏族谱》清宣统三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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