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必有图,图后又有注,方能触目了然。故绘总图以见本源之合,详分注以示支派之殊,庶无凌乱混淆之弊。 一、统宗图注以三世立格者,始祖、二世祖单传,至三世祖始有三支,分为三房,第一支为长房,第二支为二房,第三支为三房,以下依此叙之,则支派不紊。 一、图中次序,以长居中者左次之,以长居左者右次之,左右之位定而宗子之派明矣。 一、注内下格,派下或失考或乏嗣,以及一传而无绪者,即于本格注明,后不再载。 一、先世旧谱与宗派图名讳多不相符,世远年(沿)〔湮〕,无迹可凭。或为另改之名,抑或别有其人,上下又均无考。图内碍于绘载,仍按宗派世次,在于注内另格悬之,以备参考。 一、兰城前遭回变,以及各处迁移,致遗木主,无从查检,故考注以失讳、妣注以失姓者居多。 一、坟冢繁多,不能绘图,只是注明地方。至于立祖抱砖,并考妣分葬两处以及地方失考者,上世阙之,近世一一详注。 一、凡兄弟数人者,必于讳下注明派行。单丁者不注。至于过继,仍按本生父下派行注之。 一、过继即于本生父下注明过继,至于承嗣父下,祗注嗣子某某云。 一、我族年远,间有上失其绪之派,即于挨房派后按其世次另图注之,不致再失其绪也。 一、我族支派散涣,多有失考,大约迁居出外,如北山、永台、老泉等处以及西南各路,或上世,或近世,所在多有,故谱中在在注明,以示来世不得联姻于同姓也。 一、族氏繁衍,不无异姓承嗣并出继异姓者,前世无考,不敢混议。至近世,凡有异姓承嗣者,即注明某姓,使后世不得乱宗。凡有出继异姓者,亦即注明某姓,使将来可以归宗。抑以儆乏嗣者,务要在于本族择立,万不可以外姓为嗣也。 (清陈兆鹏纂修《[甘肃兰州]金城陈氏族谱》清光绪十二年庆余堂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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