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 例 序 盖闻家之有乘,犹国之有史。膺斯任者,亦如史官秉千秋之笔,其一字之褒贬,诚有严于斧铁者矣,顾可忽乎哉!我族以宦游迁皖,家法綦严,示惩示戒,螫然不淆。但谱牒之续修已越数次,虽先代之成规原极美备,而因时制宜之理,不能不更加讲究也。兹值家乘续辑之秋,予辈共此举。伏思吾族,阀閲愈开,生齿弥盛,欲衍千秋之庆,不可无一定之条,爱取前人之遗帙,録旧增新而螯订之,以为后起者法。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季秋月重订 一、谱式仍遵欧公体例,父子直书分上下,世及之义也。兄弟横列分前后,雁行之义也。五代一提头,五世亲尽之义也。先提长房,再提次房,庶纲纪不紊也。其接头之例,如连传六代,即以第六代随其第五代世系提头接纪,不使搀越,亦统属有归也。 一、每册先用阳文大字,标明某股某房某公支下世系,以为纲领。次用阴文戳记,标明五代派数,所以分段落、便稽查也。 一、五代提头之上用小字横书,注明某公子,使脉络分明,有条贯也。 一、格式仍遵旧例,每行五字格,书仅四字,庶上下不混紊也。 一、公妣,纲则大书,目则小书。其书法,先纪派名,次纪行几,次纪职衔,次纪字某号某,又次纪男建生年月,又次纪妇顺生年月,又次纪子几某某,或纪几子出祧与某为嗣,或纪某系某几子承嗣,又次纪女几、字某、适某、婿某,或纪婿之父祖某某等语,再纪公故年月,再纪妣故年月,再纪葬所山向、碑志有无,再纪有契议传赞另载字様,所以原始要终,有层次也。 一、男子大书派名,死则书某某公三字,生则仅书派名二字,所以别存殁也。 一、妇人生则书娶某氏,死则书配某妣,与公派名同书大字,取夫妇敌体之义也。 一、文武功名,除正途外,无论实职虚衔,均验明实收执照、奬(扎)〔札〕、功牌,始准入谱,以朝廷之功名不容假冒也。 一、文武官员命妇,封典诰赠,其“夫人”、“恭人”、“安人”、“淑人”、“宜人”、孺人”等字様,各随本夫品级,于大书某氏某妣之后,另行顶格恭书,或诰封某人,或例赠某人,毋稍潜越,尊朝章也。 一、男妇生则称名称氏,对祖宗言也,死则称公称妣,对子孙言也。夫故妻在,夫当称公,妻不得称妣,以现在故也。夫在妻故,妻亦不得称妣,以夫未称公故也。又子故而父母在,不得称公,媳故而舅姑在,亦不得称妣,以压于所尊也。 一、妇人未婚书聘某氏,已婚书娶某氏,死则书配某妣。续兹者,生则书“续娶”,死则书“续配”。其“聘”、“娶”、“续娶”、“续配”等字,皆在前一项以小字书之,然后顶格大书某氏某妣,所以明先后、重伉俪也。 一、妻之父祖,必顶格小书,生则称号,故则称公。其有功名职衔者,必详注于名字之上,重门第也。 一、妻必书系某几女或某孙女,其人已故则书某某公,使后嗣知母党也。 一、母分前后,以子视之,皆母也。传内子女,必随注于所生之后,明其所自出也。 一、前后之母,其无分考者,将所生子女浑注于后母之后,不妄纪也。 一、立继以序立为正,由亲及陈,由长及次。虽有爱立之说,亦必以服内之子立之。其生父传内书几子某出祧与某为嗣,继父传内书某系某几子承嗣,明授受也。 一、立继之子,本传内不书“继”字,示与所生无异也。 一、独子、长子,理不承祧。若弟之长子,亦可承祧于长兄,以长兄为主卷之子,继祖之宗重于继补之宗也。 一、爱立必服内无可继之人,始可在五服之外听其择便,或自幼抚养,或慈孝感孚,亦必与族长妥商,折衷至当,一以重宗祀,一以篇恩谊也。 一、律有一子两祧之例。立继,无昭穆相当之人,准以同父周亲者兼承两房宗祧,待继子生孙,然后分承两房种祀,先生父而后继父,明亲亲之杀也。 一、立继后而有亲生子者,其父传内,无论长幼,先书子几某,次书立某几子某为嗣,明其所自出也。其子传书法,仍以长幼为序,明长幼之节也。 一、女未嫁,书字某、许某,或书字某几子、许某几子。已嫁书适某,或书适某几子。其婿则平格书,婿之父若祖则高一格书,或有职衔必注于名字之上,重姻姬也。 一、三殇,谓未成人丧也。《礼·丧服(大)传》:年十六至十九死为长殇,十二至十五死为中殇,八葳至十一死为下殇,七嵗以下为无服之殇,生未三月不为殇。今定以未满殇者,随于父传内子某之处仅以“殇”字注之,不准出传。其已满殇者,准其出传,大书派名,或书生死年月,但不得书“公”。若有承嗣者,亦可书“公”,以其为人上也。 一、妇人三殇,概以聘某氏书之,随于“氏”字下以小“殇”字注之,不得称妣,以其未成人故也。 一、收养异姓之子,不容大书派名,祗于本传内所生子后注明养子某系某氏出,俟其劬劳报毕,仍归彼宗。至于本姓无考,即依律从养父之姓,亦于本传内所生子后注明养子某,并于本卷末另为养子立传,以其无宗可归,而又不致乱宗也。 一、养子既故,无宗可归,准其收入正传。其父传,仍附于生子后,注明养子某。无论养子年葳长幼,概书于所生子后。其余书法与生子同例,所以恤孤弱也。 一、本族有人养在异姓者,于其父传内书几子某出继某姓,冀其来归,不失本宗也。 一、谱载豫子,为广丁之兆。其后生者,务报族尊房长,通知查明的确,实时填定生年月日时,以杜养子乱宗之弊。 一、四十无子,方可娶妾,然果为宗祀起见,亦不必过拘。凡遇偏房,生书“侧室”,死书“庶妣”。若生有子,而母因子贵者,亦可援补正之例,听其补正,所以辨贵贱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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