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世牒自一世至五世为一图,次即连五世至九世为一图,又次即连九世至十三世为一图,五服之义也。以一世至五世为总图,五世而下为分图,先叙长之长一支,以下按次递及,支分派别之义也。止书名义,止序系也。书某支某后,明所自也。九世而下则止书某后,示别于五世也。父子则直接相继也,兄弟则旁缀相联也,皆例以义起也。 一、世次向不得以孙襕祖。吾宗间有数支丁单祚薄,旁支既无可继,不得已以一子而承二祀,迨生二子,遂分接其系,事虽与镧祖无殊,然不使鬼叹馁,而亦无于礼者之礼也,且相沿已久,姑仍之。 一、世牒将子为人后者直接其继父后,于生父后则不复及,惟于家乘详载,自尔脉络分明。其无子又不能立嗣者注“止”。已冠未娶而卒,与三殇同,有继则载,无继不録。至迁居他处者,世牒注迁某处所,仍于家乘详载,以备稽考。异姓承嗣者,概不编入。 一、家乘具有史法,故用合编,其字号、仕隐、生终、葬所、配氏、子嗣皆备载。其有树德绩学、善俗诚民,与夫闺壶中淑行苦节可为柯则者,必见诸志乘,信而有征,始敢敷实编纂。间有采之乡评者,必公必慎,不敢稍有徇滥。生者虽善不録,一俟后人之论定耳。 一、考眉山苏氏谱例,至高祖至父皆曰讳某。然虽系以“讳”而大书特书,犹夫名之也。是编辑稿时,钱唐汪小谷炳适馆余斋,遂为填讳,其他则从眉山例皆名为。 一、家乘载配氏,妾得附书。其有妻存而妾殁者,于妾下既载葬所,恐连叙易混,则于妻下注“存”字以别之,余则否。至葬所地名,初见则叙明本屯某方向某处,再见则止载地名,皆省文也。其葬于他处者,亦必备载。 一、吾族有数支,世系不能上溯,然的系同宗,不得不载,先余欲修谱者,因此中轻。吾见支派日繁,惧夫久益失传也,与族衆议定,仍其阙佚,另编成卷。此余不得已之苦衷,良不欲以此妨彼也。识者谅之。 一、族约十六则,其意皆防微杜渐,愿族人永矢勿缓。其言皆质直少文,俾族人明白易晓,用备载之,以为观法。至祭産银两、地基田敌,皆随时增加,自有老册可稽,兹不具録。 一、是编大略本之世父学山公敦残谱,经始于壬午三月,至五月而稿成。编辑多率族长者,遽迫付梓,把卷复阅,弥切慙惶。时襄校订者,余弟容子瀚中、垤念巷志同也。 澧中识 (清张树荧等纂修《[陕西潼关]张氏着存堂族谱》清光绪三十四年铅印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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