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五世为图,取五服之义。再提则六世至十世,推而至于百世,系派不紊也。 一、自受姓以来,世次久远,实録难稽,故不用直图以上推其所由始,惟自其可知者録之,于以阙其疑也。 一、自分支以后,世次渐近,实録可稽,故用横图以下极其所自生,凡有可知者皆録之,于以征其信也。 一、提头书某公第几子、某公派,便览而易查也。 一、五世图下书子,六世图右书父,更提而互见也。 一、分注先字,次号,次履历,次行,次生终年月日时,次葬某处,次娶某氏,次几子,详纪其实也。 一、间有不纪其生终年月日时者,另盖小印于名讳行几之旁,示不传厥后也。 一、嫁妇、出妇,但书娶某氏、生子某,不书其生年月日,出、嫁义絶也。 一、继子注于所生之下,书出继某伯叔为嗣,然后直图于所继之下,书以某兄弟之子承继,重嗣续也。 一、螟蛉异姓子为子,必载其生父之姓及娶某氏、生几子,而不载其生年月日,示以有宗可归也。 一、随母嫁而来者,则全不録其姓名、生年月日,明其非我族类也。 一、认轰生而归者,则明注于其父之下,并不録所生年月日,防乱宗也。 一、出继为他人后者,必注某出继某姓为嗣,随母嫁而去者,必注某随母带往某姓,以便收回归宗,不忍弃其本支也。 一、出继为他人后者,其子孙能归宗,必详查其祖父之支派,与本支相合,然后收回注于图,防假冒也。 一、出继为人后者,受其赀産,受其婚娶,子孙即能归宗,亦只收其一脉,以续本派,余仍留为人后,重所生,不可忘所养也。 一、盗卖祖祭田坟穴、山场树木,及侵犯祖宗,悖逆乱伦者,但书一名于所生之下,并不得图,惩不孝也。 一、遗议。余乐募岭全山祖坟甚多,子孙不得再行扦葬及私行卖穴等情,如有叛议者,合族呈官究治,儆犯祖也。 (清吴士琛等修《[福建浦城]渤海吴氏家谱》清光绪间木活字本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