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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塘洪氏支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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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2 17:01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嘉靖戊戌谱例
  一、洪姓有二:共工之后,子孙推本水德,加“水”于左改洪氏,其一也;宏寅公,春秋时仕卫,后世避君讳,改宏为洪,其二也。新丰之洪自共工氏,源流若合宏为一,则混而无别,故统言之,以见其有二派。详本派而不及其二者,所以别各派,使其后知所祖而不紊也。
  一、洪氏谱牒甚明,诰动亦备。元末国初遭乱失散,所存者派系而已,诰动求而弗得,非不能补,实不敢补也。此固史阙文之遗意,后之视今,其知世变矣。
  一、谱图世次,率以五世为度,周而复始,次第相承。虽本欧谱为,实取五行相生、真复起元之意,脉络通贯,庶便观览。
  一、家谱与国史大同小异,史记一国之事,善悪备书,谱记一家之事,善者书而悪者削,虽所以严删次之法,实亦为亲者讳也。
  一、本姓支分派别,隆替不一,其的派可考者,虽贫贱不遗,无可证据者,虽贵富不轻采入。
  一、世系中有迁徙者,于本名下书迁某处,虽一时不能尽收,后有重宗而愿归者,庶去就分明,不旁杂矣。
  一、继嗣昭穆,应继者曰绍某公,不应者直书之。出继外亲者曰出绍。外姓入继者,恐后世有以吕易嬴之祸,黜而不书。
  一、名讳或有相同者,于各派下各自更改。其有通族不能尽改者,族大人稠,势有所不能免,姑随之耳。
  一、古今文翰有关于谱者,刻之。无实迹而徒饰虚名者,删而不载。
  一、无后者书“止”,或书“无传”,后有冒认而续增者,不能入矣。
  一、祖墓必志者,俾后嗣知某公为同出之祖墓某地,某公为独出之祖墓某地,庶无郭崇韬妄拜之患,亦继往开来之意云。
  一、婚娶必须名族,以门第相对也,于本名之下则书曰配某氏。如有不顾名器而妄娶者,不书。
  一、谱之有号,防散逸也。以孝悌八字排,某字号某人收。每歳聚会一次,各将谱书出验。如有失落及妄费者,衆共攻之,以声其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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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2 17:01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  新辑例言
  文敏公《放后録》云:“先代世系必六十年一修,百廿年再修,庶无遗忘。”我族自乾隆壬戌合修宗谱,迄今六十八年矣。谱牒之辑,诚不容缓,有仁孝之心者,须各踊跃襄事。
  一、辑清塘支谱,理宜上尊灵安公为一世祖。自灵安公以上,俱敬叙谱首,以详所自。一、世系中生卒婚配、葬坐山向,各宜详敷,缮成底稿,载明世次。倘有指鹿为,鱼目混珠者,责在各分协修,局不任咎。
  一、夫妇为人伦之始,元配、继配、正室、侧室须一一注明,倘一涉混淆,即是伦常乖舛,不可不慎。
  一、妇人孀居,须注明守自何年,以待旌表。至现年已过五十者,准其立传,无传者,许于夫系下注数字小传。下堂者,有子则书配某子,用黑圈,无子者,黜不録。被出者,有子则书配O氏,用墨图,无子者,黜不録,存室教也。
  一、无嗣应取本宗昭穆子入继者,须于本生父下注第几子出绍某,于所后继父名下注某人子入绍,以明嗣世秩然。
  一、异姓入绍,鲁鱼易混,但习沿已久,猝除骇俗,公议另图螟蛉世系,以免婚嫁氏族混淆。
  一、本宗过继,向有撞高行派、压低行派者,悉照原派列图,庶无昭穆失序。
  一、童稚殇亡,十嵗以上注“早世”,十嵗以下注“殇”字,余从署。
  一、悪行败类,经族逐出者,其名墨图,以存家规。妻子无故,则并列图系,以明罪人不(孥)〔孥〕。
  一、孝友、儒林、懿行、宦业、节义,自应立传,为宗牒光,但公议计字一百出柒拾钱贰百文,以襄刻赀。前谱已载者,不在此例。
  一、子孙谁不欲颂扬其祖考,然必真踌是行,卓然共见,质诸公论无遗议者,方听立传,以广孝思。不得滥收。
  一、子姓现在者,虽齿德俱尊,须俟论定,不准立传。惟妇女以节见者不在此例。
  一、各分新增墓图,须自备刻赀,绘图交局,方准附刻。
  一、诗词铭赞,必有关祖德宗功、墓笙古踌者,方准出赀附刻。
  一、公议每丁出柒拾钱贰百文,以充刻赀。倘悭吝不出,势难登名入谱,希勿自候。
  一、义助捐输,公议悉登谱尾。其自十两以上者,给谱一部,以示奬劝。
  一、各分缮来原稿,局内腾真、写草俱墨书,敷对、磨勘用硃书。其有义利不符,干碍功令者,驳还重叙。世系朱书。迁居朱书。叙次底稿例同。
  一、从前老谱倘有失检处,准查明改正,不得执为左券滋事。
  一、凡写草、腾真,值有当撞头处,谨遵内廷三馆定例,皆另行顶格。其在注语中者,亦另行并撞,不更出格,以符体制。
  一、恭遇庙讳、御名、圣讳,俱谨遵科场例敬避。
  一、凡局内司事,务须公慎自矢,斟酌尽善。一涉偏私,即上无以告祖宗,下无以示孙子矣,可不惧哉。
  诵芬堂公议
  (《[江西乐平]嫩煌郡清塘洪氏支谱》清嘉庆十四年紫云书屋刻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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