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谱 规例 敬胜义胜,凛丹书之垂(钏)〔训〕,称孝称友,藉《汉》、《史》以驰声,我鲁氏之家训渊源,洵不矣。敬述先公之诚,以式后裔,用列不文之词,并志简端。 一、条例 凡世系以始迁为第一世,始祖以上别无统纪,始祖以下并列本纪。吾谱以始迁为九十一世,统纪之也。 一、行第 凡书行第、书名、书讳,俱如图列。其有臧否之事,直书本传,以垂风劝,决不徇私,贻笑大方。 一、族长 凡为一族之尊,每逢春秋之祀以为主祭,而先人享受烝尝。或有乞养外姓以有行第尊者,理固无容为宗长于是列谱。 一、嫁娶 凡嫁娶,未娶者曰聘某地某氏,既娶者曰娶某地某氏,不得已而娶者书氏不书地,其女已嫁者书适某地某人,已许曰字某处某人。若与下辈为婚,其氏不书。 一、嫡妾 凡正娶书某氏,继娶亦书某氏,再醮之妇书继室某氏。惟婢则书“侧室”,其或能育子守分者称之。 一、年寿 凡五十以上则书“寿”,五十以下则书“年”。书“寿”者不为研也。生终年月日时皆分注之。大书年月日时。 一、继立 凡无子应继而立,书兄某弟某之次子某为嗣,其所生父之下书继某为嗣。以爱继者,书择立某之第某子某继之,所生父之下但书子某继某之后。 一、昭穆 凡亲支本族无继,以乞养外甥为嗣,无甥,或于有来历之螟蛉亦可。如不知来历,亦不辨贵贱而继为嗣者,混乱宗族,使后世子孙昭穆何以序之?如违者,以逆祖灭宗论。 一、再醮 凡妇人有子而再醮从人者,夫下不书,于子下书嫁母某氏所生。获罪被出者,书母某氏所生。夫亡,有子不守志者,外行皎洁之貌,内作秽汚之事,不得入赘,即令改嫁,书某氏改志。 一、殇例 得正而毙者,详书某年月日、葬某处,示全归也。无考者阙之。夭殇者不书,死非命者不书,一切非为行秽者不书,已成人未娶而终者生终不书。凡年十九至十六嵗为长殇,十五至十二嵗为中殇,十一至(十)八嵗为下殇。凡长子已成人而殇,次子承宗不书长,示不忘兄也。 一、名讳 命名,所以便称呼、别昭穆。吾宗名字之重复者,不相通知故也。今于已前者,姑顺其音而少别之。嗣后同名有犯祖讳,急宜改之。如违,罪同欺祖,谱削其行。 一、葬所 凡同穴,先逝止曰葬,俱逝曰合葬。夫妇异穴者,曰某葬某处、某葬某处,地理朝向皆书。有故而迁其葬者,〔书〕改葬某地。附葬者,书附某之侧左右。俱各从其实。 一、迁徙 凡子孙有迁徙别处因而家之者,其地皆书,以辨查考。 一、图系 图系横列,做古(殿)〔欧〕阳氏制,以世次昭穆,凡五世为一图,世之增续,每图上书名,下注生几子,或继某为子,或以第几子继某为子。 一、祖例 凡祖宗远而后子孙繁,古礼立有春秋二祭,而衆子孙宜齐集致敬,在祠堂或在祖莹,必肃雍敬恪而拜。如有不肖子孙饱蠹利己,瞒房分胙,大违祖例,以逆祖灭宗论。 一、祀産 凡祀産,祖宗血食所需,先人歆神美报之盛典,置买田産,以备春秋二祀之仪。子孙揽种者,租宜交足,此为贤孝之裔。倘租不完,先人血食有缺,以逆祖论。如欠祀银而本利不付者,亦以此例论之。书之永传。 一、任理 凡经理出入祀银,须要从公,毋容欺隐。或有不肖吞僭私放出者,内致少入,外准竟利,克落短少祭仪,察出重罚。如克肖督务报本,取胙肉一盘,以垂风劝。书之永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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