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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湖西源里王氏宗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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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0 23:35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凡例小引乾隆辛卯年撰
  《春秋》之所纪,国事也。然自朝聘、会盟、战伐诸旷典而外,则皆家事耳。家事与国事疑若不同,乃《春秋》之纪初无二致为,则圣人固未尝以家事为可忽而不谨严其义例矣。惜乎!圣人祗修国史而未修乎家乘也。虽然未修家乘,幸而犹有此国史也。学者不欲通经学者,苟欲通经,则一切举动皆当法此而行矣。况于家乘固所以纪纲人道、秩序彝伦之书也,而敢外也哉?今者我族修家乘,纂世系,枢恐漫无纪律终成草蓄之编也,因谨案《春秋》,旁及经传,条陈其义例着于首。
  旧谱所载凡例小引,凡例论,王氏序署,原谱牒、详姓氏、明宗法、定派行、正名字、诚迁徙、绌异姓、警葬厝、家训孝弟、室家睦族等箴,以及女箴、复性箴、填珑诘诸篇,皆乾隆辛卯年白沙公纂修宗谱之所误也。援经据史,竭虑弹精以成之,永程序,未可轻易一字。今之所修,谨遵其列,故备録原文以贻我族之后起者。凡例后有新添者,以“附”字别之,未敢混为前人之笔也。
     
  谱图以直为,以横为绰,直为世系,横为世派,直则连珠,横则雁行也。
  尝考《礼》,宗之传始于别子。欧苏之谱惟志近宗,前非无可纪也,或恐僭越遗讥,或以无征不信,不敢意为增益也。兹窃其意以为式,故一世断自始迁之祖。按欧谱断从吉州,苏谱断从眉州,此始祖断自始迁也。
  世系图一世至五世一提,六世至十世一提,已后皆然,取五宗五服之义,且条理井然,开卷了然。见有提五冠六者,借口九族,不知自九世而后纷紊纠车,漫无统纪,徒乱耳目尔。按欧谱五世一行,又将五世提头,此是提五冠六之式,未为尽善也。
  又按“世”之,父子相继之称,不特尊爵然也。故《孟子》君子、小人之泽,并以“世”称。而欧阳谱图亦称自某至某几世。或有谓宜称“派”不宜称“世”者,此是唐人避讳乃如此,不知今时何所避讳?且亦思有明以前何尝有“派”之说,而“派”之义又何以加于“世”之义乎?
  世派内首书某之子。次书字号、官爵、诰赠、职衔、生卒年月日时、葬所山向、有无碑诘。次书配某氏,系某地方某人第几女,已婚书“配”,未婚书“聘”,生卒葬所山向、有无碑志如夫例。次书子几,长某、次某、三某。次书女几,长归某地方某人或书某人第几子,已嫁书“归”,未嫁书“许”,改醮者异书。按近时谱式书法次序,有先书本人及妻妾子女之生既毕,然后始书其卒葬者,谓可免葬后娶妻、死后生子之弊。乍听似有理,曾不思活人操笔,何至似死口含钱?盖凡叙传之文有顺有逆,有参互错杂宾主之不同,而大要类皆了却本人一生,而后乃及其眷属。历观二十二史及古来行状、诛志、碑铭,莫不皆然。虽欧苏以谱鸣世,亦莫不然。纵不及详,若《论语序说》,谅幼童亦读矣,其序孔子葬毕始生伯鱼,亦未之详乎?且一人而有数娶者,本人不书“卒”,元配不书“卒”,而即接书继娶、后娶业不书“卒”,不几疑继娶、后娶之皆妾乎?又何解于停妻再娶之嫌乎?又按大夫死曰卒,士曰不禄,庶人曰死,《曲礼》之言也。然《舜典》曰:陟方乃死。《春秋》曰:某侯某卒。《左氏传》曰:无禄某公即世。又如子路士也,伯鱼庶人也,朱子《论语序说》云:子路死,伯鱼卒。以是知死、卒可以通称,而内外亲竦亦各从隆杀,自纪载以来此类甚多,不胜其举。或有谓死当称殁称故,不可称卒,无乃识一不识一也。
  《礼》曰:“君子有终身之(忧)〔丧〕,忌日之谓也。”故祖考之生卒年月日辰必书。若阙年月,则惟书一“葬”字及山向字。盖“葬”之一字胡可阙也,故谨书之,以俟后之有考者补。谱内载出身官阶,原宜信以传后。如称拔贡为选进士、葳贡为嵗进士,例无明文。称监生为太学生与贡生,无异捐职衔曰考授、候选曰候补,俱属不合。今概从实,以杜僭越。
  天子三公称公,王者之后称公。人家谱牒于祖宗称公,似涉僭越。然称谓之词有虚有实。实则必不可凝,如《春秋》书祭公、宋公是也。虚则可以假借,如鲁本侯爵,《春秋》书隐公、桓公是也。盖臣子称谓不敢径斥尊亲之名,亦至情至性,不意而然。况白公、苏公、长公、次公,寻常亦通用。且夫最尊之号,莫如君矣,而有严君、先君、府君、太君之称,即等辈亦有互称君者,凡皆假借之虚词也。兹纂家乘,于旧谱称公改用“祖”字,若文意不安不便改者,则姑仍之。按欧谱例,有名位者概称府君,无名位者概称处士,赘然别矣。然于娶配,则不论名位有无,虽处士之妻概称夫人,亦可知假借虚名可以通用。祖考称公,意犹是耳。
  世派或详或略者,上据旧谱所载,下凭各股所报也。倘无载无报,则无书矣。如配某氏失外祖名者,则变文书配某地方某氏,名地俱失则直书配某氏已耳。按欧苏之谱惟纪近亲,其生卒、葬娶、事踌,惟嫡高祖至镧则详,余则署,此支谱格式耳。若合族宗谱,何用此式?
  《礼·祭统》云:“古之君子论误其先祖之美,而明着之后世也。”故凡先世之有可述者,皆得立小传以详之。
  有读书明理、文兿清通而资志以没者,于本人字下书“业儒”二字以表之。凡已故者立传,而生者不得立传,盖棺论定也。
  凡小传,事取乎实而词尚乎质,一切夸张冗蔓之语,概不敢録。
  其人善则详録,《小正传》所谓尽其词,即《春秋》善善欲长之义也。女子能守节义者,亦得详録之。
  大传并列首卷,于本人世派内必注明有传,以便检阅。
  大传大书本名,旁注字某号某及官爵功名。传后标撰人姓名,如无误人姓名则老谱所传,余皆纂修之笔也。
  世俗喜绘遗像,程子谓若有一毫不肖则为他人夫。近代之像犹恐有不肖之嫌,而况远及汉唐乎?故凡有遗像,一概从削。有像赞者,附见于小传可也。
  名讳相同者宜避,以卑避尊,以少避长,以生避死,或取同音之字,或加损偏旁,此旧谱例也。特是取名必出于字书,统计古今字书,除怪僻、俚俗、科箱、奇诡及音义俱无而外,经用之字不过三万三千有零,其中或有意义悪劣不堪立名者居十之三,若乃族大丁繁,必欲一名不犯,则字义之美者已被前人取尽,将来名讳必致无字可取,所取之字多不经见,且不成文义,刘彦和所谓三人不识则将成字妖矣。今酌议惟本支亲房及显有闻望者不得相犯,其余可以不拘。
  有子之派同父之名者,宜讳其派不书,惟单书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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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0 23:35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  《礼·檀弓》:“幼名冠字。”故凡年未满二十者不书字。但俗相沿,年十五而有婚娶者矣,且有入泮成名者矣,酌之《家礼》十五可冠之说,凡年满十五,亦书字可也。
  考诸经传所纪,妇人但以姓系氏,如仲子伯姬姜氏不书名,盖妇人无外事,名不瑜闘也。然观《家语》,圣母顔氏有名,则妇人之名亦有宜书者矣。今于考妣以上间书名,使子孙知讳,以下则待后来者讳之,故其名概不书。
  凡世系内有单名者,加“讳”字以配之。若世派内则祗注单名,盖君前臣名、父前子名也。每于世系上格注明某祖之子,世派注明行次,父子之相承,兄弟之相序,庶显而易閲。
  初娶书“元配”,尊父命、正大伦也。继娶书“继室”,再娶书“后娶”,嫡则书“嫡配”,妾则书“侧室”,毋得渎乱以干名分。若吾父以上则概书“配”,妾书“庶”。
  人家谱牒多有讳妾庶侧室而书之曰继配、后配者,此为之后者欲尊其母耳。不知虽尊其母,实卑其父,并陵其嫡且诬其祖矣。《春秋》书:“帝于太庙,用致夫人。”以妾敌君,圣人之所深斥也。且一言妾庶侧室,岂逐有碍口碍目之嫌乎?夫尊莫如天子,贤莫如汉文帝,其赐南越王赵佗书,何以曰“朕高皇帝侧室之子”,直言而不讳也。亦可知天地常经,古今通义,有不可以私心窜入者已。
  《左传》:惠公元妃孟子。孟子卒,继室以声子,生隐公。仲子归于我,生桓公。按孟子称元妃,声子称继室,仲子祗称姓字,此元配、继室之所由分,亦嫡、妾之所由辨也。隐公系声子,桓公系仲子,此所生子即注于生母行下之例也。
  凡继娶、后娶,旧例书元配某氏生子某、继娶某氏生子某、后娶某氏生子某,为之后者固知所自出矣。然以前母之子架于后母之上,殊乖伦理。今更定元配、继娶、后娶俱平列于前,某氏生子某总注于后,庶免母子颠倒之失。
  凡嫡与妾生子,或有先后之不齐,若从常例注于生母行下,则行次恐有倒置,宜于世派后总注生子几,次序照依年齿书长某、次某、三某、四某,另提一行,书某某嫡生、某某庶生,庶几嫡妾之辨明,长幼之伦亦序也。
  凡女之生卒年月日时不书,以其归他姓也。
  谨按《春秋》称“叔姬归于纪”,“伯姬归于宋”,《诗》称“之子于归”,《传》称“仲子归于我”,故女嫁书“归”。归者,承父母之命,从一而终也。改醮者则变文书“适”,“适”则非“归于”之义矣,所以码女贞也。
  谨按《春秋》“伯姬归于宋”,“叔姬归于纪”,因其全节守义故,始终详録。此女之贤者,亦得列之家传也。
  凡已嫁之女,其生卒葬不载吾谱。若未许嫁及已许嫁而卒葬于家山者,此与所许之家无涉矣,应于父世派内书女某殇、葬某处。若年满十四,书“及笄”,而卒葬某处,其祭依殇子之例。
  近世多童养之媳,其未婚而卒葬者,若竟署之,魂魄两无所着矣。揆之恩义,可于夫世派内书聘某氏未婚而卒、葬某处,列之附载亦可。
  凡夫卒妻改适者,削之,所以码妇节也。有子者则于子世派内载生母某氏,所以广孝思也。或变例夫世派后注子某系某氏生。无子而有女者,亦从此例。
  孔子曰:“同姓宗有合族之义,系之以姓而弗别,缀之以食而弗殊。虽百世,婚娴不得通,周道然也。”故作《春秋》,于昭公之娶吴则变文书孟子卒,为尊亲讳也。近代有同姓为婚者,多以不宗为解。不知宗虽不同,姓终无别,又安知百世以前非合族乎?故凡遇误婚同姓者,拟例阙姓不书。但以名见少,寓厚别之意,原无名以行次书。死,题神主则冠以“王门”,母书王门显妣某娘,妻书王门故妻某名,题墓碑亦然。女妻同姓者,从阙姓例。
  凡子女俱无者书“无传”,无子有女者书“无嗣”,善而啬后者书“乏嗣”以伤之,盖《春秋》书不雨陈灾之意也。若壮年荡废,不娶无子者,直书“不娶无后”以警之,即孟子不孝有三之例也。无故出妻而无子者,准此例。
  凡因世远无征,或遭逢变乱,或迁徙他所,疑信难定者,书“失考”,盖嗣息之有无未可知,非无子者比也。
  凡无子而立兄弟之子为嗣者,于本人名下书立某第几子为嗣。以子继兄弟者,于本人名下书某子承某嗣。有兄弟同乳而生者,必书曰“变生”,以其年月日同也。
  凡立嗣,先亲及速,同一亲也。由多及少,总以应立为上,立贤能者次之,立爱斯下矣。立异姓则无此理矣。且律例昭然,纵欲循情,不惧国法乎?独子与长房长子皆不得过继。至若有以弟继兄、以孙镧祖者,削之。
  凡承嗣者,应继所嗣之祀,乃有因嗣父已卒而复归生父支下者,甚非忠厚之道。今于修谱之际,仍纂入嗣父世系中。
  凡各股有乏嗣祖考,宜以子息多者继其后,此兴灭继絶之仁,尊祖敬宗之义也,愿我族衆共敦此谊。
  凡有无传之祖,世次阙如,字讳莫辨,生卒娶葬或有或无,既不敢强附会,又不忍听其淹没,不得已附载于各股卷终之后,俟入祠之日设主享祀,亦敦本之所不能忘也。
  《礼·丧服传》:年十六至十九死为长殇,十二至十五死为中殇,八嵗至十一葳为下殇,七歳
  以下马无服之殇,生未三月不为殇。又《檀弓》:“周人以殷人之棺椰葬长殇,以夏后氏之压周葬
  中殇、下殇,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之。”又文公《家礼》曰:“凡殇服,以次降一等。”又曰:
  “男子已娶,女子许嫁,皆不为殇。”又程子曰:“无服之殇不祭,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,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,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,成人而无后者,其祭终兄弟之孙之身,此皆以义起者也。”按此乃古人敦厚骨肉之至意,知此意者或鲜矣。今酌定子生满八歳而死者,得于父世派内书“殇”以伤之。若年满十五,得连珠列图,书“无传”以悼之。《家礼》云:“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。”盖年满十五,亦可以成人待之矣。
  是族虽寒微不出,非族虽显荣不入。故异姓例不上谱,盖彼原有族可归,无为混我宗盟也。
  谨按《春秋》:襄公六年,莒人灭部。公羊子曰:“莒女有部夫人者,盖欲立其出也。”榖梁子亦曰:“莒人灭部,非灭也,立异姓以范祭祀,灭亡之道也。”按二《传》与经文不合,未必是宣尼本意,然足见异姓乱宗,自古戒矣。今于立异姓者,直书“无嗣”,以某姓子某入继。“以”者,不以者也,入逆辞内弗受也。以子继异姓者,亦明书某子出继某姓。“出”,不当出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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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0 23:36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  凡立异姓,必书“无嗣”,以某姓子入继,一以责本人不当舍本族而外求他人,一以责族人竟听其立异姓而不以子承继也。
  凡异姓入嗣者,惟不得上谱入祠,若其嗣父所遗业産,则应属彼物,其所嗣之坟壕,亦应听彼祭。凡我族衆,毋得凯觎敞争。
  我族有曾继他姓而能慨然归宗者,急收之,且明注归宗以善之。夫许叔入许,纪姬归鄙,志在宗亲,故《春秋》嘉其来复。奈何有计较赀産、踌躇坟山而擅之,俾不得入者乎?
  其有实属本支,因久远竦越而妄为非族者,其中必有挟隙怀私之情,当共察之。
  凡尊卑名字、生卒娶葬不知者,务直阙其疑,不得任情捏造。试观纪子伯莒、郭公夏五、甲戌己丑,虽圣人亦不敢意为增减,况其下为者乎?
  有迁徙者,书由某处迁某处,复迁者书由某处复迁某处,庶几邱墓之念深,桑梓之情重。凡迁他省者,须详其支派,庶日后归宗有考,且杜派行大小之疑。
  某处坟山葬某祖某派,某山向,有无碑记,属公属私,必须一一注明。
  有甲股之祖葬于乙股之山,世派内注明系某私山,日后甲股不得添葬占山,乙股不得阻祭侵害。
  有甲股之祖葬于乙股祖山,其间或敦手足之情,或念亲支之谊,未便注明系某私山,是在各人自省。亦照前例议定,山应私属,坟应公祭,有山者不得阻祭,共坟者不得占山,彼此子孙各宜凛遵。
  有山系私山,葬有公祖,亦照前未便注明私山例议定,山应私属,坟应公祭,有山者不得阻祭,共坟者不得占山。
  凡户衆所共坟山,嗣今议定,惟公祭公蓄,永远不许开葬,一以妥先灵,一以杜争端也。《传》称天子七月而葬,诸侯五月,大夫三月,士喻月,是葬有常期矣。近代多信风水,济以懈惰,竟有暴露其亲于外,甚至年深日远,为风雨剥蚀、水波漂没者。此其忘亲干典之罪,有不可胜问者为。今者纂吾家谱,令将死者一概就阡,其有犹然怠玩者,则直书“厝”,以着其罪。
  凡坟山与祭田及祠庙各项,有通族公置者,有各股私置者,俱宜据丈册契券将地名、界址、亩数开明,载入谱牒,俾子孙世守而勿失。
  《礼》称:“六十杖于乡,七十杖于国,八十杖于朝。”故凡寿满八十者,必注明享寿若干嵗,庶不负朝廷养老、乡党尚齿之意。其现在者则书现年若干嵗。
  旧例有不孝不弟,屡戒不悛者,于父世派内但书子某某,削其派,见其非我族类也,署其次序,见其无长幼之伦也。于本人世派内去其字,变“卒”书“殁”,且削其生卒之日时,甚或去其年月,窃取《春秋》晕帅师削其属籍、桓不道署其秋冬之意。嗟呼!此例可谓严,此心亦可谓苦矣。
  不孝不弟而不悛,削之可也,而犹委曲宛转以示意絶之云乎?抑警之而犹有余望之云乎?或者曰:“此例一用,不惟阻自新之路,且伤其后世子孙之心,删去可也。”予意亦当删去,而有进于或人之说者,何也?盖藏恕而后可喻人,无瑕而后可戮人。枢于孝弟二字内省深慙,尚何敢喋喋?故删除不用而又赘为论列,以俟族之少有知识者,各深思而自度之。
  有为僧道、皂隷、优伶者,黜之。
  前谱许多序跋及杂着,只择文理雅驯有关训教者存其一二。至若缙绅赠序,世远年湮,真儒莫辨,一概不録。
  三党之亲,本有维持联络之义。近见姻戚家有本人方卒,子孙转眼多不识其门巷里居,甚非厚道。故于戚谊中间书其子孙名目并其族之有闻望者,此《周礼》六行之之、《小雅》葛萝松柏之意也。
  姓氏之谱,亦多矣。惟宋之欧、苏俱有文集行世,集中俱有谱图、谱说。或者遂谓创始于欧、苏,且谓其尽美尽善,此不考之故也。
  谱成,存一套于宗祠,以便公事检阅,余照号分给。各宜慎重收藏,虽至亲密友,不可任其携去。每祭祀时出验,如有污壊者罚处,谱另给人收。
  古人嵗时冬月会族读谱。我族亦当遵此意,特将世系条例与族衆讲明,俾知礼义,是亦家法之所系。
  从前所修之谱,一概缴出销煅。倘有藏匿不缴销者,此必有借口旧谱生端之心,日后查出,除不得行用外,仍率公族之人以违议论处。
  印谱既成之后,另将白纸如式装成册子若干,簿同印谱,分给各户谨收。凡继此之生故丁名字、年月日时、娶葬等项,于每嵗祭祖之期,用善书者如印谱例端楷注载其中,以俟将来之重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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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附同治癸亥年
  谱以收族,各股有远迁者,向皆派人往查开载。今势有不能,但照前谱已载者印,以俟后之续修者查明补入。
  前谱所载传赞,今备録之,皆注撰者之名,其不注名者,皆白沙公之笔也。此次新添者,皆叙列于后。
  前谱传赞有一人而叠见者,今择而録之,即可知其人之美矣。前谱序文甚繁,今择其可删者删之,难以尽録。
  附光绪己丑年
  一、子承两房宗祧,为国朝乾隆四十年特制之条,所以补古礼之缺,济人道之穷也。白沙公谱例成于乾隆三十六年,故于立嗣条内,祗载独子与长房长子皆不得过继。续经屡次纂修,均未补载兼祧一条。乡居僻远,或偶未见新颁例本,或各股并无有以兼祧来请者,故未及也。此次纂修,于各股立嗣者,仍照旧例以应立断。如支亲内无昭穆相当可立者,公议准以独子兼祧。谨查照律例,补载兼祧服制于五服图说后,俾兼祧者知所遵循。
  兼祧原属不得已之事,如同属周亲或执意见,寘可立者不立,强求彼房独子兼嗣,及希图财産争以独子兼嗣者,公议以不应处之,免生胶。
  一、子两祧者,于所生父世派内注子某兼嗣兄弟某,于兼嗣父世派内注以某之子兼嗣。其兼嗣之子生卒、葬娶、子女,仍载本生世派内,于兼嗣世派内祗注某之嗣子某字某详见本生下。又兼嗣之子生子二人或数人,应以一人分承兼嗣下,则于兼嗣之子本生世派内注子几,某系兼嗣。又兼嗣之子现所生衹一子,则视所兼嗣系大宗,即以现所生子系兼嗣下,待续所生子承本生下,如所兼嗣系小宗,则以现所生子系本生下,待续所生子承兼嗣下。若兼嗣之子所生祗独子,则于本生下注生年聘娶,于兼嗣下亦祗注子某字某详见本生下,以待后之多子分承。
  白沙公始撰谱例,原有不孝不弟屡诚不悛者,于世派内变其书法以示黜革之意一条。至三修,乃削去其例,而犹存其论,盖犹苏氏《族谱亭记》书其事阙其名,使夫人见之自慙,意诚厚也。此次纂修宗谱,各族长思整肃户规,咸谓遇不肖户丁客无区别,非惟善者无以劝,恶者无以惩,且恐尤而效之者,转以夫人借口将欲申理,户议必有所不行。因公议,于显乖伦理无可容隐者,其世派内书某之子,不书字,书其生年,不书卒葬,不书婚娶子嗣,末书“出”字以结之。盖字者成人之称,书某之子不书字者,一以责其父不能教以成人,一以见其不足齿于人类也。不书卒葬者,见身不义者不知所终也。结书“出”者,见族人不与通庆书、同祭祀也。不书婚娶子嗣者,见身既出,妻子无所倚赖也。倘子能干虫,族衆咸谅,迟之又久,始载入本股空白簿中,俟续修收入。亦不准挟嫌者以其父故沮之,所以教人自立也。如子复不肖,则永不准归宗,庶欲为非者不敢借口。
  有身为不义为族衆逐出者,亦于世派内阙其字,末书“出”字以诘之,其余书法不变。盖虽逐出犹未即送官惩治,是以逐出容隐,犹族谊之厚也。倘能悔过迁善,族衆咸谅,亦于圈族大祭时议准收回本族,载入本股空白簿中,俟续修改书如例,所以开其自新之路也。
  各股远迁世系,但据此次采访所开者增入。其采访未及者,仍载旧谱印,以俟续修访得补载。
  旧谱圻境志、山图祗载五股公共祖坐。今议各股公私祖莹,悉准自备板价报载,其不报者听。
  各股有祀産,报载者载,不报者听。
  各股预印谱式空白簿贰本,每本计五十页,交各股族长收藏,以便登记各房生卒葬娶。但须恪遵旧例,必于每年春秋祭祀族衆齐集时报明登记,不得私自添载涂改,违者议处。
  旧谱载古人嵗时冬月会族读谱。我族亦当遵此意一条,公议嗣后各股于春秋祀时即敬谨举行,俾族衆署识所以为谱之意,此则族中读书人之责也。
  (王宏祖纂修《[安徽太湖]太湖西源里王氏宗谱》1919年石印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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