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阙里衍派湘乡孔氏支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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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2 23:05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凡,非一也。例,类也。以其言非一类也。所谓凡例者,发凡以起例,故纂书者皆有凡例。
  一、吾宗自圣祖仲尼衍派而下,迄今七十余代,后裔多有世居山东曲阜者,亦多有流寓各省者。如历代宗子嫡裔,历朝皆有袭封。至我本朝,又下特恩颁诏,查至圣后裔于流寓各省者,俱照曲阜例优免,恩至渥矣。第多未敢详请也。吾姓本无二族,阙里宗谱自十九代起至今,将流寓各省之裔皆已逐一注明,故各省修支谱者得以各清其源委耳。如我支自元末来湖广任荆门州刺史之克成公者,系圣祖五十五代孙也。公系四十三代宗子嫡派,阙里谱牒详明。其子希初生八子,有由荆门州迁处接壤岳州华容县者。越数传遂分数支,居长沙善化,旧谱皆已集合。今我湘续修家乘,循旧帙从来湘之彦易公起,巢编后裔系録成谱。至于仍与各郡缘派合支,以俟后之贤能者。
  一、族谱必有世系,所以序昭穆、别亲竦也。故于图中某公派下书世次,于父子相承、兄弟相亲联以垂丝,而世系昭然矣。
  一、族谱必有实録,所以述履历、承宗祧也。故于本名下详书职业、生卒、葬所、配偶、生育,承先敌后,如躬亲而目观矣。至并及母族、妻族与女所适之族,使后知所追慕,亦锡类之意也。
  一、族谱当做欧法,为五世图系。但世远人繁,图注空白既多,图四、图五又恐卷帙太厚,于生没、葬所、配娶、传述势难悉列,故图系于本名用瓜秩绵衍,垂丝牵吊,不加小注,使閲者稽其远近亲竦最为简明,然后别为实録,以备详考。
  一、族谱实録,当做苏法为房分派别式,必大房録毕,次及二、三、四房,方无淆乱。今为五世图系于前,若丝联而珠贯,后编实録,亦房分而派别。法兼欧苏,无有不明显者矣。
  一、族谱所以溯源流、明世系。今照亲供编次叶列,修纂授梓,式做欧苏,一遵先人成规,不敢妄抒己见。其支房人丁虽各归各房,而万殊总属一本,譬之黄河支分派别,源皆出自崑仑,后人第分等杀,不得独亲其亲也。
  一、总録垂丝图,将先世祖考直书其名。名固后人不可得而道也,然不书名而班次难以卒辨,故不讳直书之罪也。
  一、谱中祖考派衍世系一条,或书某公位下,或书某人位下,又或书某人房下。在祖考名字,原属子孙所共崇,例应书“公”。公,共也。至我同辈书某人,明卑不敢拟尊也。其书位下者,以其人死故也,书房下者,以其人现在也,所以别存亡也。
  一、世系总图,各房分图,可一览而尽。兹房分既衆,所图自多,卷帙浩繁,猝难翻寻。今于世系之边皆书某公派、某公支世系,庶一拈叶边,即知下落。
  一、系首书名,昭世次也。分注书字,隆美称也。志生,谨始也。诘没,慎终也。志葬,完归也。纪爵,贵贵也。立传,贤贤也。注郡邑庠、生、吏、监,区别攸分也。
  一、世系叙生娶、子女、生没,胥载朝代年号,以其有生没于前代者,有生于明季入于本朝者。
  一、族谱论夫妇之义,本名下载配某氏谓已故也,载娶某氏谓现在也,所以别存亡也。若欧谱妻载于夫之小注,苏谱则夫妇并头。继、副皆然,义各有取。苏则以妻为夫敌体之义,故并头大书。欧将妻载于夫之小注者,以协夫为妻纲之义。兹谱参用欧苏,以妻载于夫之小注,或空一字,或提一字,如并头,两义皆遵也。
  一、元配、继娶,虽无出必书,正名分也。再继、三继,朝廷封典虽不及,亦必备载,以前人亦为敌体也。妾有子女者亦书,缘为子女者之心,重其生母也。其无子女者,亦必确载葬所,不欲令其坟琢无主为人所残也。嫁母有子者,仍叙其氏族及其生年,为为之子者志所自出也,不及没葬,以其别有纪之者也。无子而改嫁不书,以与吾宗义絶也。
  一、所娶必书本宗,志其所自出也。嫁女书婿,志其所自归也。生女第书所适,不书生没葬所,女子以夫为家,因自有以纪之者也。
  一、族中童年未名者,皆命名入谱,将来为人父兄,岂可以孩少而忽之乎?
  一、凡族中祖考及族姓子孙,有未成人而逝者,有既成人而逝者,亦有至老乏嗣未立后而逝者,死之迟速不同,而书法亦不得不异。按年例有上寿、中寿、下寿之分,亦有长殇、中殇、下殇之别。兹编于老之乏嗣未立后而逝者,其于生卒、葬所、墓向、地名,必为缕悉载明,不欲令人以祭扫无主而视为野壕也。复于系外刻一墨图以纪之,所以杜日后假冒也。其人现在,虽至老而无子,不敢轻载,盖不忍遽絶其嗣也。至于未成人而逝者,仅书“殇”,尊所生而忽所没也。成人既娶,无子而逝者,则书“死”以别之。书法如是,庶不混乱。
  一、族中子孙,富贵贫贱不一,其为祖后则一也。或作贾异地,或迁徙他省,或出抚外姓者,或母嫁随去者,悉注分明,使彼之子孙自深木本水源之思,归宗得以寻其根源也。若随母而来之子,本属他族,虽同居不録。至出家为僧道者,例不得入,第于所生父母名下生子几中话其行次,明不絶之为路人也。
  一、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。族内无嗣者,固宜择继以承宗祀,然必依律继同胞兄弟之子,如同胞无子可继,即择嫡堂垤及外房垤承祧,万不可以孙襕祖、兄抚弟,致昭穆混乱。独子势固不得而继,长子例亦不继。若欲立爱立贤,则亦听其自便,房下不得绳以不可继之条遂行争竞,以干法律。
  一、为人后者,于本生父母下书生子几、第几子为某人后,于所后父母下书继某人第几子为后。所后父母或后亲生有子,严禁不许遗弃所继之儿,庶父道昭而子道亦得尽也。至于立后事体告祖文等,列祭礼内。
  一、异姓乱宗,法所必禁。《律》载:乞养异姓为子者,杖,其子归宗。族人如有蹈此者,当初抚之时,族尊亲房即宜论以律、礼而止之。盖在外孙犹有灭部之嫌,且本非一脉。情不相属,服不相贯,究亦何益?他族尚严,况吾族乎?兹届续谱,细查各亲房人丁,即有久养为子,教育、婚娶等如身生,或已数传,义不反顾,终为非我族类,梁不收録。嗣后倘有仍袭其故,律以异姓乱宗之条,禀上究治。
  一、吾姓班次,原明太祖洪武二十九年,以孔氏圣人之后也,赐辈八字:“公彦承宏,闻贞尚 衍。”至六十五代宗子衍植,恭遇皇清定鼎,入京朝贺。又际巡抚山东方大猷题请,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将封爵加衔,赐宴颁印,一切照旧,又特赐辈十字:“兴毓传继广,昭献庆繁祥。”恩篇一时之盛。故自六十六代遵照排取,“兴”字辈起,流寓各省者皆一也。但取名上一字遵照班次,而择下某字,不可误犯圣讳。族中若有误犯朝廷庙讳御讳,及部颁宜避之字与本支先祖之讳者,悉加更定。已没、已老者,则以声音相近之字易之,不必以嫌名相苛求。兄弟同名,仍其长者易其少者,惟已登仕版及在监在学者,虽少不易。抑惟在本房则易之,在别房则名同字异,字同名异,且生年各别,不必全更。又本房中同其伯叔祖与伯叔父之名者,已没者仍之,现在者易之。
  一、先人有嘉言懿行者,固宜有传,但必有行署槁本方可纂述。若秃空结误,非诬即漏,抑恐或涉于滥,不允刊入。至于生而立传,及记叙诗文近兿,无可以垂训后裔者,概不敢登。
  一、恭録诰封旌表,朝廷之勃命也。兹俱照原本刊刻,以俾后人观感兴起。
  一、妇年三十以上丧夫,必至五十始为完节,其已奉旌表者,固必立传,以彰厥美。若节孝有实,与夫教子兴家及有义行之妇,而本身不欲自炫或其子孙无力而邀恩者,遍閲直省通志、州县乘,例得立传以表扬之。抑考节妇请旌,自儒学以至督抚,皆据呈词加考语,是皆扬其善于生前。故推其类,虽在生亦可立传,不得以生不立传之语拘之。吾今于节妇之未旌表者作内传,亦必三十而寡年至五十者方与(符例)〔例符〕,于系下注有传,墨图。少寡未完节者,故未传。一、族谱例有族规家训,贵言简义该。兹登谱者,显而易见。凡族中子弟,悉宜玩味,不可忽署。
  一、祠堂契券,祭田界址、契券,録之,一以妥先灵,一以祀宗祖也。
  一、纂家礼服制图义与辨,及清明冬至秋祭圣诞祭等仪注祝文,照依先贤名儒订定者,绘具枭列,后裔习熟可知礼义,甚勿目为具文而忽之。
  一、坟墓者,先人体魄所藏也。体魄所藏而弗加谨视,匪但孝思多亏,即有吉壤,锡荫无由。我族散居者多,其不知先人坟墓所在者,无可注载。凡载某坟者,其地名山向悉详载于本名之下,以俾历久不失也。又族内祖山有山属公管而祖属私祖,亦有祖属公祖而山属私管者,亦必分别载明。有同葬者,必别上下左右,不令混淆。其葬外都及外县,或与他族山界相联,或批于他人契内,呈图者已为刊刻,未具图者胥照亲供登载。至先代坟坐或仅存遗迹,甚有失纪无考者,不敢妄增,以杜后裔藉争之患。
  一、修族谱非一手一目之事,纂修者止照房长所呈亲供修订,校正付梓。或其中生没葬向及诸项稍有遗漏错讹者,皆由自己暨房长朦混之过,主修、柄笔者不任咎也。
  一、取具各房收亲供首事之,并无遗漏错讹,结状俱刊谱后。
  一、族谱六十年一修,遵大例也。三十年一编,遵家法也。吾族自元末来楚,至明成化时始修族谱。分派至湘三百余年,其中两造墨谱,未免遗漏。今幸族首主修,其规模、体裁、经(曲)〔由〕、仪注、称谓、褒贬、繁简、书法,以及捐金派银、年工用费,逐一详载。后嗣或遵大例,或遵家法,设局续辑,细观凡例,详阅系録,庶因革损益自不掣肘。
  一、族谱原俾子孙悉其源流,诚为传家至宝。领谱者当思纂修者固难,守成者宜慎重也,务极珍惜,密藏匣笥,勿为风雨虫鼠毁伤,勿为幼子婢妾点污,每年必经晒整,庶怜始作之艰辛,不致磨灭,而继起者不以残缺致叹也。
  一、族谱编字号者,诚恐族有无知之徒将谱射利,勾引异姓,乱我宗枋。予故照旧谱字号,仍将克伸公之诗句编定号次,某字号某承领,一册分为几卷几本,共六百七十六叶,庶免冒入之弊。
  一、装订族谱多册,已订某某承领,合共四十册。爱照名给谱,公同将各名编次字号,册册皆一,封祖拜领。议定每年于清明冬至祭祖日,带入祠内对合,以杜弊端。如有推诱难怀挟者,次日房长登门查閲外,罚银五钱,交族首轮管生息,以为日后续修费资。
  一、公存“压”字号族谱一册,授族首为交领之据。谱外另刷格式,一为齿谱,一为寿谱。礼,生子满月,报其生庚,渇祖登册。男订女许婚嫁及病故老终,亦同报明登册。祠典照依齿谱、寿谱列载。我族散居者多,难以依期遵行,族中有当投报者,议临祭祖日报明登册可也。外议费资一钱,交族首贮积,为后续谱费用。噫,凡例非一,难以言尽也。吾今琐琐于凡例者,盖为后裔续谱者计,有或厌其繁而笑其渎者,予不计也。
  (清孔继俚等主修《[湖南湘乡]阙里衍派湘乡孔氏支谱》清乾隆六十年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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