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要业绩:他参加工作以来工作积极,虚心好学,团结同志,成绩显著。参加过对越自卫还击作战。在部队当战士时连年被评为五好战士,二次被授予师、军先进工作者;在地方曾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授予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、广西区党委、广西军区授予“二十佳优秀军队转业干部”、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授予“十佳法院院长”等光荣称号;又被中国国史研修馆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编委等部门授予“共和国拓荒者”、“时代之星”、“中华民族的榜样”和“军魂·中华英雄儿女“荣誉勋章各一枚;还授予“共和国史册上的优秀儿女”和“军魂·中华英雄儿女”匾牌各一块。荣立二等功1次、三等功10次,自治区人事厅奖励晋级工资2次、被自治区党委、人民检察院、高级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6次、地市级奖励31次。他所领导的法院,荣立全国集体一等功1次、二等功1次、三等功4次;广西高级法院授予“十佳法院“光荣称号。1985年《人民日报》称其为“忠于人民的检察官、1988年《广西日报》称其为“法的传人“、1995年广西《监察之声》称其为“铁包公”。中共中央党校先后二次出版的《中国改革之星》和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的《延伸的长城一一中国转业军官风采》等20多种书刊发表过他的事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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